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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解决科研成果转化难? 恶意抢注商标者起诉在先标识侵权被驳回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18 23:43:15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怎样解决科研成果转化难?中国医学装备知识产权联盟提出四大举措,恶意抢注商标者起诉在先标识侵权被驳回
怎样解决科研成果转化难?中国医学装备知识产权联盟提出四大举措
7月16日下午和7月17日上午,中国医学装备知识产权联盟成立以后的首届中国医学装备知识产权高峰论坛、医学装备创新与知识产权沙龙在苏州举行。
中国医学装备知识产权联盟成立于今年4月,由中国医学装备协会发起,旨在搭建医学装备知识产权领域信息集聚和交流协作平台,团结各方力量,加快建设我国医学装备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推动我国医学装备知识产权行业发展,提升我国医学装备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就像联盟关注临床医生知识产权和专利创造、保护、高价值专利评估、孵化、转化、产业化等现实问题,此次论坛和沙龙也聚焦医学装备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探讨科研成果为何难以转化,怎样有效解决转化难的问题。
来自医疗机构、高等院校、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投融资机构、产业园区和媒体等单位的代表畅所欲言,共商如何发挥各自优势,共同打造开放、多元、融合、共生、互利的医学装备领域的知识产权运营生态体系。
联盟成立背后的三大推动力作为发起者,中国医学装备协会副理事长、中国医学装备知识产权联盟理事长侯岩表示,中国医学装备知识产权联盟的成立,有三大推动力:一个推动力是习总书记提出来的,中国的高端医学装备要自主可控,中国科技要自主自立,需要在装备领域推动自主创新,而且是在源头创新。
其次,去年11月,中央政治局第25次集体学习,专门讲了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要求在不同的领域,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做好全链条的服务。
最后,工信部和国家卫健委建立了一个推动先进医学装备发展的合作协调机制,每年都会有年度会议。
在2018年底, 会议就提出要支持医学装备领域的知识产权联盟。
△ 中国医学装备协会副理事长、中国医学装备知识产权联盟理事长侯岩在论坛发言因此,中国医学装备知识产权联盟的成立,也得到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大力支持。
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划司一级巡视员齐贵新、国家知识产权局运用促进司司长雷筱云、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副司长王卫明都出席了此次高峰论坛。
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划司一级巡视员齐贵新在高峰论坛的开幕致辞中表示,“医学装备行业要勇于创新、开拓进取,加快关键核心技术的攻关,掌握一批关键核心技术专利,实现一批自主知识产权的医学装备取得一些突破,有效提升我国医疗装备行业的国际竞争力,为加快补齐我国高端医疗装备的短板,共同努力,作出贡献。
”△ 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划司一级巡视员齐贵新在论坛发言国家知识产权局运用促进司司长雷筱云则从专业层面介绍了我国医学装备产业知识产权的现状,“大型的跨国公司知识产权优势非常明显,全球的医学装备专利申请人前十名全部都是国外的企业。
而且在医疗这个产业里,发明专利占到了专利总数的25%,但是其中只有0.9%发生了转让和许可。
”雷筱云提醒,目前很多机构往往是形成了成果以后,再去布局专利。
但实际上在创新之前就要启动布局。
“打通全链条,有了布局之后再投入创新链和政策链,我们的专利才是靶向的专利。
”△ 国家知识产权局运用促进司司长雷筱云在论坛发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副司长王卫明则指出,“要实现医学装备的高质量发展,由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的转变,需要我们在技术创新、工业制造等方面来加倍的努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医学装备产业创新发展需要加快知识产权的创新步伐,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副司长王卫明难题待解:知识产权“卡脖子”、科研成果转化难“在联盟成立的前后,我们也进行了很多调研,无论是到医疗机构、企业还是到孵化基地、知识产权的服务机构,反复听到一个问题就是成果转化难。
”侯岩理事长坦言,“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更深切地感受到建立医学装备知识产权,沟通交流平台对于推动创新的重要意义和积极作用,深切感受到协同创新相关各方对全链条全方位服务的迫切需求和期待。
”成果转化的核心实际上是知识产权的转化。
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研究员、中国科学院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教授肖尤丹介绍了科技转化“卡脖子”背后的知识产权的逻辑。
看得见的“卡脖子”指的是,高端装备国产化率不高、关键核心技术不掌握、总体创新能力跟目前的发展水平相比显得不足。
但是,肖尤丹教授梳理了近期跟医疗器械有关的情况后发现,医学装备行业的“卡脖子”并不一样,“我们是市场性‘卡脖子’比较突出。
人工心脏、支架、无创呼吸机等,也许我们也知道怎么干,也许我们也会自己干,可是我们却不能干。
”肖尤丹教授指出,一个常识性的错误是将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混为一谈。
其实,有研发的成果并不等于拥有了这个技术产品化和商业化的权利。
德诺医疗联合创始人兼CEO赵亦伟同样认为,支撑美国成为医疗技术全球的高地最重要的就是专利保护。
在心脏支架、瓣膜等领域,美国企业的专利保护,很大程度上将中国机构刚刚开始的创新路径扼杀了。
中关村水木医疗董事长孙京昇则具体分析了科技成果产品化背后的五个环节。
在他提出的自行车理论中,产品化和商品化,构成了医疗器械产品市场化的完整产业链。
转化难的背后,实际上引来两个问题,一个产品化,一个商品化。
从创意到专利到产品,是0到1;从产品到产业化则需要更多方的参与,是从1到100。
在产品化的过程中,从医学和功能的结合,可靠性研发、易用性、批量研发和工程测试,“药监局需要五步研发的数据,但是科研成果往往只是完成了第一步。
”国内一些率先进行科研创新转化探索和布局的医院,也认识到了从创新到产业化,知识产权在其中的重要性。
华西医院2020年实现5.26个亿的转化收益,6.9个亿的转让收益,这些成果源于华西医院在科技创新及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工作:专职的科研队伍达到两千人;打造了一系列的国家级科研平台;国家的基金之外,一年拿出5个亿左右的经费来进行科技创新。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院长、中国医学装备知识产权联盟副理事长李为民介绍,华西医院成立了成果转化部门,组建了专业的团队促进转化;还组建了四川西部医药技术转移中心,在临床研究服务、融资服务以及政务服务上,帮助临床医生、科学家衔接工作。
成果激励也很重要,“我们提高成功转化的奖励的比例,无论是现金还是股权,80%-90%全部是给我们的团队。
”李为民说。
△ 华西医院院长、中国医学装备知识产权联盟副理事长李为民介绍华山医院的相关举措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预估今年转化的专利项目有望突破60项。
该院心脏超声诊断主任医师、知识产权联盟的副秘书长程蕾蕾同样认为,激励制度非常重要。
根据上海科委的“科创25条”,专利成功转化之后,实际到账金额的80%给课题组,成功代理专利转化的中介方,也可以获得全程收益的不超过20%。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从2014年开始布局创新产业,成功转化了十几个项目,在医药板块、医疗器械、数字管理这三大板块下面的布局16个创新公司。
“我们的特色就是以整合资源为主,医院的资源是现成的,我们用企业去解决,从源头上创新,一直到产品化。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技术转移中心主任杨靖介绍,成果怎么分享,转化利益怎么分配,医院也建立了相关机制。
当然,医院也有痛点。
比如,医护人员的价值导向、专利如何全面布局、专利代理机构如何和临床人员达成共识、更好地服务临床人员等。
△ 中国医学装备知识产权高峰论坛组织了圆桌论坛,各方畅所欲言怎么解决转化难?搭建平台,提供全链条服务“医疗机构有临床需求,企业有专利价值的导向,院所有技术创新的优势。
”上海联影部件事业部首席执行官、中国医学装备知识产权联盟副理事长高静在发言中呼吁合作过程中各方形成互补,“通过临床的科研院所有很好的创新资源、创新意识和环境,企业可以提供行业信息,同时也可以提升产权保护能力。
”在这其中,专业的专利代理机构也很重要。
中国专利代理师、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中国分会知识产权商业化委员会主席李慧惠曾做过很多高新技术项目的知识产权评估,“我曾经有一个案子,投资人和科学家都认为研发项目受到专利保护,但当我一条一条拆分来,才发现核心要义是排除在专利保护之外的,任何人都可以生产的,所以这个领域特别需要专业的资深的专利律师。
”无论是企业、还是专利代理律师,都是从创意到产品,再到产业化的全链条、全方位服务的一部分,这也正是中国医学装备知识产权联盟工作的重点。
针对“知识产权卡脖子”和“转化难”等问题。
侯岩理事长表示,下半年,中国医学装备知识产权联盟将秉承搭建平台、协同共享、促进发展的工作理念,重点做好几项工作:一是继续加快信息平台的建设。
作为最重要的基础建设,平台将从简入手,集聚信息,尽快上线,使大家能够便捷地找到有用的信息,并且开通需求提出和响应的对接通道。
二是组织经验交流。
联盟会深入创新成果突出的医疗机构和企业学习调研,总结分享机构或者是个人的成功案例,来激发临床一线人员的创新活力。
三是开展培训。
计划下半年完成一到两期培训工作,内容主要是围绕着激发创新意识,提高保护意识,创意到专利以及成果转化的方式方法,促进医工协同等方面。
培训的对象一开始主要是面对医疗机构的科研处、医工处还有临床的医疗人员。
同时进一步收集培训的需求,完善培训的大纲。
四是举办沙龙等活动,初步计划每半年举办一次。
根据大家关心社会关注的重点问题,确定每次的议题,创造畅所欲言,充分沟通的机会。
△ 中国医学装备知识产权联盟成立后,首届医学装备创新与知识产权沙龙,7月17日上午在苏州召开截止目前,联盟共有121家机构会员和106个个人会员。
在机构会员中,企业占到84.3%,医疗机构占11.6%,高校、科研院所占4.1%,个人会员中来自三甲医院的会员占63.4%,二级医院占12.7%,高校、科研院所占15.9%,其他服务类机构占8%。
“此后,联盟将帮助临床医务人员,帮助企业以需求引领,帮助市场找到有价值的投资项目,培育更多的初创企业。
”侯岩理事长说。
作为联盟第一届理事单位中唯一一家媒体机构,八点健闻此前刚刚推出一篇深度报道(三甲医院的新战场!有医院一年多挣几个亿),受到业内人士的广泛关注。
八点健闻此后也将持续关注医学装备知识产权领域的创新故事,做好报道和传播工作,共同推动中国医学装备领域的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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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抢注商标者起诉在先标识侵权被驳回
恶意抢注商标者起诉在先标识侵权被驳回本案是运用商标在先使用抗辩以规制商标恶意抢注的典型案例,入选2019年上海法院知产保护十大经典案例。
法院通过驳回原告诉请判决有力地打击违背诚信的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体现了中国司法对国际和国内权利主体平等保护的态度,增强了外国公司在华投资和生产经营的信心。
案情介绍原告拓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向我国商标局申请注册“Ambitmicro”商标,2017年2月7日在第九类计算机存储装置、芯片、半导体器件等商品上获准注册。
被告恩倍科微公司于2013年4月在美国注册“AMBIQMICRO”商标,应用于集成电路、芯片等产品,2017年7月向我国商标局注册该商标时,被拓野科技有限公司提起异议。
拓野科技有限公司以恩倍科微公司侵害其商标权为由将其诉至法院。
案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46794号。
法院裁判要旨被告恩倍科微公司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其行为是否侵权,取决于其是否先于原告申请注册涉案商标之日(2015年12月31日)在中国使用被诉商标,以及被诉商标在上述时间前是否有一定影响。
01▼恩倍科微公司自2014年1月开始通过经销商在中国销售被诉产品,故其在中国使用被诉商标的时间先于原告申请注册涉案商标之日。
原告对相应商标使用证据提出异议,但综合审查恩倍科微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其自2014年1月开始与多个经销商签订关于被诉产品的经销协议;虽然部分具体交易的证据存在原告所称的形式瑕疵,但该部分证据与经质证的同一交易环节或交易链条的其他证据能相互印证;同时,被告提交的证据涵盖了其与经销商达成订单、付款、进口报关及国内销售等交易环节,且至少一个交易环节的证据上载明了被诉商标或与被诉产品相同的型号。
上述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被诉产品在中国市场销售的事实和时间,原告的异议不成立。
02▼根据现有证据,在原告申请注册涉案商标前,被诉产品在中国已经有一定的销售规模,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了宣传,且有一定的媒体报道量,还在2016年全球最值得关注的60家半导体新兴企业中排名第二,可证明其在该时间点之前获得了行业的高度认可。
根据以上事实,可认定恩倍科微公司的被诉商标在半导体、集成电路行业已经有一定影响。
03▼原告在并不具备集成电路行业的技术能力,且自认对该行业不了解的情况下,在公司成立当月即申请注册涉案商标,商标获准注册后3个月即开始明确针对恩倍科微公司的集成电路产品大量发送侵权警告函并向监管部门投诉,可见原告申请注册涉案商标有刻意针对恩倍科微公司之嫌;原告成立后仅在涉案商标获准注册将近一年且恩倍科微公司已就该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9个月时,与案外人达成一笔关于U盘等小型存储设备的交易,该种使用行为并不符合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的惯常做法;原告网站上的内容也存在明显的不合理之处。
据此可以认定,原告申请注册涉案商标并不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也未对该商标进行真实的使用,其申请注册涉案商标系出于不正当的目的;原告批量发布侵权警告函、进行行政投诉以及提起本案诉讼的行为也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相关权利主张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据此,法院依照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思考一、本案是一例典型的商标先用权抗辩案件,商标法规定商标先用权抗辩制度,目的是平衡商标注册人与商标在先使用人之间的利益,以弥补商标注册制度的缺陷。
商标先用权抗辩在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中予以规定,即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根据该规定,若要以商标先用权进行抗辩,需满足三个条件:1、在先使用客观存在;2、在先使用商标与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近似、所涉商品相同或类似;3、在先使用商标有一定影响。
二、在主张商标先用权时,应首先证明在先使用存在,即需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确实被销售,以及销售时间。
应系真正的商业使用,不能为象征性使用;不能仅提供交易双方制作的证据,如订单、发货单等,需与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相互配合。
如本案中,被告提供了经销合同、注明商品型号及商标的报关单、注明商品型号及商标的发票与付款明细,涵盖了与经销商达成订单、付款、报关、国内市场销售等环节,在时间能够彼此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在判断是否具有一定影响时,从广度与深度两方面进行判断,即需考虑影响所涉及区域,还需考虑相关公众对商标的认知状态所熟知的程度。
就广度而言,在主要区域具有一定影响即可;就深度而言,特定区域内被相关公众所知悉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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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成为专利保护的标配 让专利侵权无可遁形
惩罚性赔偿成为专利保护的标配 让专利侵权无可遁形只有当惩罚性赔偿成为专利保护的标配,才能让侵权者有实实在在的痛感,倒逼效仿者在前车之鉴的警示下,主动打消侵权歪念。
从2014年开始启动的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历时6年,终于落锤定音。
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新法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新法新增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按照权利人受到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倍数计算的数额1到5倍内确定赔偿数额。
随着专利商业价值的日益凸显,我国专利领域的恶意侵权行为也呈多发态势。
尽管近年来相关职能部门在依法打击专利侵权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故意侵犯、假冒专利的不法行为,但并未从根本上有效遏制住专利权违法行为的多发蔓延之势。
在专利保护愈发受到重视的当下,新修订的专利法正式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彰显了以惩罚性赔偿守住专利保护底线的法治思维,这对大幅提高专利侵权成本,倒逼专利侵权违法行为无形可遁,不仅大有裨益,而且正逢其时。
在近年来持续重视和加强专利保护工作的大背景下,专利领域“空手套白狼”侵权违法行为仍然多发,无不缘于侵权成本的低廉。
此前,因没有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专利侵权者承担的经济赔偿以对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失为限,在难以计算赔偿数额的情况下,法院酌情确定的赔偿上限为100万元。
虽然上限100万元的赔偿数额表面上看起来较高,但与侵权者恶意侵权行为得逞后的巨额收益相比,不过是九牛一毛,不但不能对热衷于恶意侵权者起到切肤之痛的震慑作用,反而有可能让其产生“好了伤疤忘了疼”的侥幸心理。
同时,侵权赔偿金额的偏低,又让权利人在维权时不可避免地陷入为了“追回一只鸡”,不得不“杀掉一头牛”的尴尬,无形中助长了侵权者肆无忌惮的嚣张气焰。
这是多年来我国持续加强专利保护力度,而保护效果始终差强人意的关键症结所在。
鉴于此,要有效震慑专利侵权违法行为,就必须通过惩罚性赔偿来大幅提高违法成本。
与低额度的隔靴搔痒式赔偿相比,惩罚性赔偿因不是有一赔一的一般性损害补偿,而是对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加重赔偿,更能倒逼那些基于“收益大于赔偿”的精心算计的侵权者,面对得不偿失的侵权代价感到不划算,同时也有助于破解权利人维权时所面临的成本高之困境,从而激发权利人主动维权的积极性。
在这种意义上,新修订的专利法把惩罚性赔偿制度正式确定下来,可谓抓住了破解专利侵权“赔偿低”老大难的“牛鼻子”,必将有力促进专利市场的风清气正。
此外,对专利侵权违法行为祭出惩罚性赔偿利剑,也是基本国际惯例。
综观国外诸多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做法,无不都对专利领域的恶意侵权行为处以最严厉的惩罚性赔偿。
相比之下,我国在这方面客观存在惩罚性赔偿机制缺失的短板。
新修订的专利法正式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不仅是全面遏制专利恶意侵权的现实需要,也是我国平等保护中外专利的国际需要,不失为守住专利保护底线有针对性的理性和务实选择,其效果自然值得期待。
总之,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切中了当前专利保护的痛点,不失为实现全面保护专利最大公约数的上善之策。
须知,只有当惩罚性赔偿成为专利保护的标配,才能让侵权者有实实在在的痛感,倒逼效仿者在前车之鉴的警示下,主动打消侵权歪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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