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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意见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的地位;济南高新技术企业总数居全省第二位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18 23:31:51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浅析专家意见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的地位,济南市高新技术企业总数达到3029家,居全省第二位
浅析专家意见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的地位
浅析专家意见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司法实践中存在这样一种常见的现象:为使自己的主张获得更充分的说理,有的当事人会邀请法学专家对于疑难复杂案件进行研讨,并由专家出具专家意见书。
其中部分当事人会直接将专家签字确认的专家意见书提交给法院,作为证据或者供法官参考的书面材料。
以商标案件为例,争议焦点往往聚焦于特定标志的可注册性或可使用性、是否为商标性使用、商标标志是否近似、商品是否类似、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不侵权抗辩规则的适用、商标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等。
每起商标案件都存在差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分析,而千差万别的案情和相对固化的法律规则使得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存在一定的困难。
为取得公正的结果,专家意见以书面形式进入法庭,成为我国司法体系中应运而生的产物,尤其是在立法随科技与经济发展变动较为明显的知识产权领域,知识产权专家正在逐渐成为推动立法的中坚力量和学术权威。
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专家意见是专家接受一方当事人委托或法院委托(尤其是指前者),针对知识产权疑难案件的研讨,根据相关事实和证据在法庭之外对案件争议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论证,形成的文字型见解与结论,由当事人提交到法院或者由法院参考,从而进入特定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过程的书面材料。
专家意见的特点是在具有专业性、权威性的同时,保持了中立性、客观性。
但是,目前司法实务中对于专家意见的定性和效力存在一定争议,各法院的态度亦不相同。
专家意见的定性和效力 以商标案件为切入点进行研究,可以发现法院对于当事人提交的专家意见至少存在以下3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专家意见不属于证据,不应作为证据使用。
持此类观点的法院认为,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专家意见仅代表个人意见和观点,不是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不能作为认定案件客观事实的根据。
第二种观点认为,专家意见属于证据,并对专家意见的效力进行评述,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8)鲁民终892号判决中指出,由于专家并未出庭接受质询,且专家并非商标是否近似的判断主体,法院对专家意见不予采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444号判书指出,因为专家意见是代表一方当事人出具的法律意见,法院结合案件相关事实进行分析,但由于该案专家意见并没有考虑到全部在案证据,包括与字号权、在先使用、未注册知名商标相关的证据,故法院认为专家意见是不全面的。
第三种观点认为,当事人提交的专家意见不是证据,但可以作为参考材料供法院考量,其效力是有限的,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2016)京73民终92号判决中指出,法院对于知识产权专家及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出具两份专家论证意见予以充分考虑,但专家意见不能成为案件定性及赔偿的充分依据。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专家意见的定性需要在目前相关规则和制度中进行比较分析。
第一,专家意见并非一方代理意见,也不可视为当事人陈述。
结合前文的分析可知,专家的权威地位和客观中立的立场,与代表当事人利益的代理律师不同。
虽然专家意见可能出于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但同诉讼法上的司法鉴定以及有专门知识的人一样,这不会改变专家意见本身的专业性和客观性,不会背离事实与法律作出不符合规范的意见。
但需要指出,一方当事人出具的专家意见中明确承认于该方不利的事实的,应适用自认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自认的相关规定。
自认制度是较为成熟的制度,包括具体认定的情况、推翻或撤销的条件。
为契合诉讼法律规范、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一方当事人提供相关事实材料供专家分析而出具的专家意见,被该方当事人提交至法院后,应属于视为自认的书面材料的范畴。
第二,专家意见可构成证据,并且构成书证。
专家意见中对于与案件争议焦点相关事实证据的解构、组织、整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根据法律适用的角度对所有证据进行专业性分析和解读,符合证据证明事实的要求,因此专家意见可能并非仅涉及法律解释与适用,其对于事实的把握可以指引审理思路和方向。
司法实践中,简单地将专家意见排除在证据之外,忽视了部分专家意见的核心是事实整理和解读。
因为专家自身未出庭,故不属于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也不同于国外的专家证人;因为其受一方当事人委托的情况,虽然本身具有中立立场,但并非基于特定利益,所以亦不同于国外的法庭之友。
在形式上,由于专家并未出庭参与诉讼过程,在我国当前诉讼证据体系中,专家意见本身应属于书证。
对于此类专家意见事实部分的效力,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需要结合相关证据综合考量。
第三,专家意见不同于书面质证意见。
专家意见中与证据的合法性、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证明力问题的有关的论证对于确定事实及后续法律适用有重要意义,其采用逻辑推理思维和总结的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更是质证的关键环节,但书面质证意见仅指针对对方当事人和第三人提出证据的质询意见,而专家意见主要内容是针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或者全部所掌握证据的意见。
第四,对于明确排除事实部分分析、仅针对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的专家意见,系法律适用的学理解释。
由于部分法学专家对于事实部分无法观其全貌,故在专家意见中明确指出仅针对法律问题提供解释和建议,不对当事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其对于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属于学理解释。
相比于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而言,学理解释虽然更普遍,但是缺乏法律效力,法院是否参考取决于法官自身的内心确信,也不会在判决中指明是否采纳了专家意见,故使得专家意见的作用大打折扣。
综上所述,专家意见在我国目前法律体系中并没有一个恰当的定位,导致实践中适用的混乱。
笔者建议直接在诉讼中引入专家意见这种书面文件形式,作为不同于证据、代理词等形式的新的独立的判决依据和参考,而专家意见制度非常适合从疑难复杂案件频发的知识产权民事诉讼领域先行先试。
作用在控制切断装置的先导阀上流体作用在隔膜、波纹管或类似件上其中来自导管的流体不断地供给液力马达伺服致动的带有一个凸轮其中流体直接在液力马达的两侧工作,一侧用受限制的通道连接带有销和槽在马达的排出口有电动元件流体作用在活塞上用在液力马达的供给或排出导管中的电动元件
济南市高新技术企业总数达到3029家,居全省第二位
济南市高新技术企业总数达到3029家,居全省第二位6月16日下午,济南市委市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围绕《关于加快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相关情况进行发布解读。
济南市科技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提升民营企业科技创新水平,济南市科技局出台了《济南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2020年,济南市新增高新技术企业789家,新增数量排在全省第一位,总数达到3029家,位居全省第二位;完成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审核入库2577家。
今年上半年,组织开展了线上和线下培训70余场,7400多企业代表参加,政策的“及时雨”在企业中反响良好。
截至目前,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达到2519家,接近2020年全年的入库总量,为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了源头支持。
今年第一批高企申报工作顺利进行,通过层层把关,严格推荐,共推荐上报850家,同比增长115%。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济南市科技局在2020年度为4401家企业兑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达139.15亿元;为507家企业落实高企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额19.01亿元。
强化财政科技资金支持,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2020年为1456家企业落实省市区三级研发财政补助资金4.09亿元,居全省第一。
为1427家高企兑付2020年度新增(复审)高企补助资金3.26亿元。
2019年度全市R&D经费支出合计225.53亿元,R&D经费支出占GDP比重达2.39%。
济南市创新体制机制,打造全省首家“四不像”新型研发机构——山东产业技术研究院,目前已孵化124家高技术企业,带动社会资金投入超过380亿元。
加快打造中科院济南科创城,引进15家中科系院所,带动落地一批先进成果,未来将孵化出一大批高技术企业。
由民营企业牵头或参与,打造“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创业共同体,将高校、院所、人才等创新资源向民营企业整合,目前济南市已建成9家,2020年依托省级创新创业共同体共引进各类高端人才63人,孵化科技型企业21家,获批承担省、市级各类重点科技项目64项。
推进“双创”载体高质量发展,截至2020年底,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达55家,众创空间达139家。
鼓励民营企业打造研发机构,济南市各级各类企业研发机构达985家。
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激发民营企业创新活力。
济南市科技局大力推动民营企业牵头开展关键领域技术攻关,2020济南市共有27项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获得立项支持,争取省级财政资金3.75亿元,项目数量、争取省级资金均约占全省的1/3,居全省第一。
实施市级科技计划管理“揭榜挂帅”制,征集济南市1-3年内急需解决的技术难点痛点、卡脖子技术、重大研发需求等291项。
尤其是在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迅速启动市级新冠肺炎应急科技攻关29项,拨付资金936万元,一批产品取得医疗器械证书或投入临床研究。
济南市构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依托省技术成果交易中心(济南),打造济南科技成果转化“1+6+N”平台,推动各类科技创新要素向民营企业集聚,打通科技成果向民营企业输出的科技成果转化通道,目前,累计发布科技成果1500余项,挂牌项目697宗,挂牌金额53.5亿元,成交金额31.4亿元。
强化金融和资本支撑作用,依托济南科技金融大厦,为民营企业提供“评保贷投易”五位一体科技金融服务,破解民营企业融资难题,赋能民营企业发展,2020年全市科技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共计备案771笔,授信额度33.16亿元,贷款备案金额23.18亿元。
下一步,济南市科技局将贯彻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重大战略,以创新驱动大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加强提质增效,加速新旧动能转换,为建设新时代现代化强省会贡献科技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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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指标位列全国第六
近日,2020年国家营商环境评价结果揭晓,济南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指标位列全国第6名,成为全国标杆城市。
济南对知识产权营商环境高度重视,用更广的视野、更大的格局、更高的标准精研深读知识产权的丰富内涵。
为提升全市营商环境,济南市市场监管局成立营商环境优化提升领导小组,实行书记、局长双组长推动,牵头成立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专班,全市17个单位为专班成员,明确职责分工和任务落实,部门协同、市区联动、统筹推进。
济南市市场监管局(济南市知识产权局)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加大企业商标品牌创建资金支持,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开展商标品牌战略培训,引导企业开展品牌培育试点,让“济南商标”矩阵向价值链高端不断攀升。
目前,济南拥有济南知识产权法庭、中国(济南)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知识产权仲裁中心、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平台资源,形成行政执法、司法保护、维权援助、仲裁调解等多重保护渠道,构建国内领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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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专家意见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的地位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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