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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让合同生效应该满足哪些要件,技术转让合同的生效从什么时候开始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07 17:30:08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技术转让合同生效应该满足哪些要件,技术转让合同的生效从什么时候开始

技术转让合同生效应该满足哪些要件


技术转让合同生效应该满足哪些要件 技术转让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1)合同标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发明创造专利、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成果。

(2)合同标的具有完整性和实用性,相关技术内容应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他改进的技术方案。

(3)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

技术合同的标的为技术秘密,该项技术秘密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不为公众所知悉。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

(3)具有实用性。

(4)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技术秘密的全部或实质性部分已经公开,即可以直接从公共信息渠道中直接得到的,不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中的“使用范围”条款 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方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一般来说,技术转让合同可以就下列几个方面的使用范围作出约定: (1)使用权限的限制:技术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专利或者技术秘密的使用权限。

专利与技术秘密的使用权限以让与方是否可以再详谈的地域范围内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为标准,分为普通许可、排他许可和独占许可。

(2)使用期限的限制:技术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专利或者技术秘密的使用期限。

合同未约定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受让方实施专利或使用技术秘密不受期限限制。

但合同约定的专利实施许可的期限不能超过整个专利权期限。

(3)使用地区限制:技术合同的当事人可以约定实施专利技术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地区,并可同时约定与实施专利技术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相联系的产品制造、使用和销售地区。

如果合同没有此方面的约定,则视为受让方享有授予该专利的国家或地区的任何地域内实施专利技术,以及在世界上任何地域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权利。

技术转让合同中的地域限制条款与专利权本身的地域限制不同。

专利权本身的地域限制是指专利仅在授予国有效,这是一条法定原则,无须在合同中约定。

技术转让合同所说的地域限制一般是指受让方有权使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技术标的去从事生产制造或销售活动的地区限制。

(4)实施方式的限制:技术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专利技术和实施方式。

作为技术转让合同标的技术成果即可以是技术方法,也可以是技术产品。

当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为技术方法,而该技术可以用于多种目的和用途时,让与方可以在合同中限制受让方只能将其用于某一种或者几种目的或用途。

当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为技术产品时,转让方可以在合同中限制受让方在产品制造、使用、销售、进口上的权利中的一种或几种,还可以限制该产品的具体使用的目的和用途。

技术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范围,但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滥用权利,以种种不合理的条款妨碍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合同生效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技术转让合同的生效从什么时候开始


技术转让合同的生效从什么时候开始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其中,合同的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对合同的内容和条款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的意见。

合同成立的判断依据是承诺是否生效。

而合同生效,是指合同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通常合同依法成立之时,就是合同生效之日。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一样吗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合同成立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即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协议。

合同生效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进一步的法律约束力,是在合同成立的前提下来考察合同是否符合国家的意志,从而给予肯定或否定的评价价。

可见,合同成立体现合同当事人的意志,属事实判断问题,而合同生效体现国家的意志,属法律价值判断问题。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不仅在立法中而且在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中,一直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相混淆,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合同法理论界较偏重于合同生效的研究,而忽视对合同成立的研究,有的民法著作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混为一谈,不少论著则干脆将合同的生效要件等同于合同成立的要件。

与此相联系,在合同司法实践中,宣告合同无效的案例比比皆是,而判决合同不成立的例子却是凤毛麟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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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触申请是否可以授予专利权


一、抵触申请是否可以授予专利权 在申请专利时有时会碰到一种情况,会导致申请无法授权。

在专利法规中的术语称之为抵触申请,抵触申请是指损害新颖性的专利申请。

因此,抵触申请是不可以授予专利权的。

依照专利法的规定,符合以下两个要件的情况视为抵触申请: 1、在某项专利申请之前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 2、记载在某项专利申请申请日之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抵触申请是为了防止不同主体就相同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后,重复授予专利权,从而使获权专利不具有唯一性,同时也体现了我国专利制度的先申请原则即专利优先权,保证专利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专利法》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第四十五条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第四十六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三、抵触申请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抵触申请是指损害新颖性的专利申请,其构成要件: 1、申请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包括申请人自己; 2、申请日:在正在审查的专利申请申请之前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即属于先申请; 3、公布日:由专利局在后申请的申请日或之后依法公布; 4、发明相同性:在申请文件中记载了与后申请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综上所述,当在专利申请中,出现抵触申请时,相关部门咋审理中一般是不会授予专利权的!毕竟,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抵触申请的申请日在先,公开日在后,则损害了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新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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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申请专利 发明专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