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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转让与许可有何区别,专利转让合同需要有哪些内容条款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07 17:25:50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转让与许可有何区别,专利转让合同需具备哪些条款,专利转让协议的内容有什么

专利转让与许可有何区别,专利转让合同需具备哪些条款


专利转让与许可有何区别,专利转让合同需具备哪些条款 知识产权是我国最近几年高度关注的问题之一,专利进行申请之后是可以得到很好的保护的,但是很多人不清楚专利的许可和转让的不同之处。

那么,专利转让和许可有何不同呢?专利转让是专利权人将其获得的专利权全部转让(出售)给他人的行为。

在专利权转让中,转让专利权的一方为转让方;接受专利权的一方为受让方。

一旦发生专利权的转让,转让方就不再对该专利拥有任何权利;受让方即成为该专利的新的所有者,有权行使专利权的所有权利。

专利许-可是专利权人允许他人在一定区域内、一定期限内以一定方式使用专利。

给予许可的专利权为许可方;接受许可的一方为被许可方。

专利许可的作用之一是通过专利许可,企业可以收回研究开发的投人并取得最大的回报,使专利产生最大的市场价值;另一作用是通过专利许可,科学技术成果得以推广应用,从而促进国家的技术创新,提高国家的科技竞争力。

专利转让合同需具备哪些条款 1、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应载明某项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转让合同。

2、发明创造的名称和内容,应当用简洁明了的专业术语,准确、概括地表达发明创造的名称,所属的专业技术领域,现有技术的状况和本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征。

3、专利申请日、专利号、申请号和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4、专利实施和实施许可情况,有些专利权转让合同是在转让方或与第三方订立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之后订立的,这种情况应载明转让方是否继续实施或已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权利义务如何转移等。

5、技术情报资料清单,至少应包括发明说明书、附图以及技术领域一般专业技术人员能够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须其它技术资料。

6、价款及支付方式。

7、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8、争议的解决的办法,当事人愿意在发生争议时,将其提交双方信任的仲裁机构仲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仲裁机构。

明确所共同接受的技术合同仲裁,该条款具有排除司法管辖的效力。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专利权转让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文件: 1、专利权转让协议。

(原件,双方签字盖章,写明专利号,申请日,发明创造名称) 2、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按要求填好表格,并由你(或对方)签字) 3、在提交1、2两项后1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200元钱,作为著录项目变更费,要写明申请号。

综合上面的介绍,专利转让是专利权人将其获得的专利权全部转让(出售)给他人的行为。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专利转让与许可有何区别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 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专利转让协议的内容有什么


专利转让协议的内容 根据相关规定,专利权转让合同除应具备《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五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具备以下内容: 1、项目名称; 2、专利实施和实施许可的情况; 3、与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 4、转让价款和支付价款的地点、方式、时间; 5、违约责任、损失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 6、争议解决的办法。

依据《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内容,还可以把与专利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技术评价、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及其他相关文档列入合同附件,作为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专利权转让与专利许可使用有何区别 权利转让:是指专利权人将自己的整个专利权全部转让给受让方。

专利许可使用:是许可方(即专利权人)将自己的专利使用权允许被许可方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使用。

专利权转让与许可使用,均需通过签订书面的方式予以认定。

专利转让合同的成立,须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登记和公后才能生效。

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专利权转让,必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

中国单位和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专利许可使用又称专利实施许可,通常以书面合同形式出现,这种合同被称作专利许可证、专利许可合同。

它具有以下特征:以专利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 以转让专利实施权为内容, 在时间上受到专利权期限的限制,在范围上受到专利权地域性的限制等。

现实当中专利局审核通过后就能让专利转让具有法律依据而通过专利权转让合同取得专利权的当事人,同样也可以与他人订立专利转让合同,所以在这个过程中,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会在其中发挥重要的作用,选择适当的专利代理机构也是这个过程中也是不容忽视的一个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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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转让受让人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专利转让受让人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对于受让人,则需要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专利转让: (1)授权未交费和下证书的专利区别 授权未交费专利,就是专利获得了授权,但没有出证书,这个时候进行转让获得专利权,专利证书上的名字是可以更改的,也就是说,出来的证书是转让人的信息;而对于下证书专利,证书是无法改名的,只能在后续申请专利薄副本,表示自己获得了专利权;对于有些场合,下证书专利因为改不了证书名字,是无法使用的。

(2)专利处于没有授权状态进行转让 这种情况,主要是发明专利或者是实用新型处于快授权的时候,受让人希望获得专利权,或者是申请权,然后在专利授权后,授权通知书上是转让人的名字,这时候进行转让,是存在风险的,一个就是专利不授权的风险,尽管补正或者审查意见明确暗示专利会授权,但没有出通知书,这个是不能确保授权的;另一个就是,一旦授权进行了转让,因为新的受让人来不及进行费用减缴请求,往往导致后续的授权登记费(主要是第一年年费)特别高,有些得不偿失。

所以,如果不是特别情况,不建议在这个状态进行专利申请权的转让操作。

(3)出于营销目的专利权转让 有些受让人将专利获得后,进行标识,用于自身产品宣传,称之为专利产品。

这种宣传,需要考虑专利的相关性,还有就是专利转让的时间,不应该是产品生产出来后进行,这个时机应该是产品研发阶段,还有就是需要关联性较强的技术转让。

否则,在网络发达的今天,随着大家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加强,一查询,估计就会露陷,得不偿失。

(4)专利技术层面的转让 有些受让人是为了获得该项技术,因此,可以尽早与转让人联系,以便获得一手技术,然后进行后续开发。

这种层面的专利权转让,除了需要考虑对方专利是否可行,特别是是否有样机,而不是为了专利而专利,必要时,需要采用分期方式,进行技术合作,而不是为了专利转让而进行转让;另外,如果发现对方专利是自己技术的基础,或者构成威胁,在取得转让人意愿条件下,建议越早办理越好。

(5)构建专利池、专利布局的专利 这种专利受让人可以考虑实际情况进行转入,一方面考虑专利价格,另一方面根据自身发展水平。

如果来得及,或者有实力,是可以自己单独开发的,不建议转入;如果时间上要求较高,同时与自身关联度比较多,这种专利,无论是下证书,还是授权未交费,在条件允许下,也需要尽快办理,并且取得独占权利。

正是因为专利的转让存在众多的价值,无论是转让人还是受让人都必须采用合理合法的方式,让专利发挥其应有的价值。

随着专利市场的逐步发展,未来肯定会有更多更好的专利转让方式让专利发挥其应有的价值。

以上就是 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专利转让受让人的注意事项,如果你还有什么困惑,欢迎到 进行进一步的专业咨询。



专利转让与许可有何区别,专利转让合同需具备哪些条款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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