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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规定有哪些,专利实施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04 10:59:33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规定有哪些,专利实施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规定有哪些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规定有哪些 《专利法》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第四十九条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条 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五十一条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二条 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为半导体技术的,其实施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第五十条规定给予的强制许可外,强制许可的实施应当主要为了供应国内市场。

第五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五十一条规定申请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专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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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施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专利实施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许可使用的类型 专利实施许可分为独占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和普通实施许可三类,不同的许可类型决定了许可使用的范围、被许可人的人数以及诉讼权利的不同。

1、独占许可使用。

是指在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专利权人只授权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技术,不再授权其他任何企业使用该技术,同时专利权人自己也不能使用该专利技术。

实际上就是被许可人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取得了该专利技术的垄断权,因此这种实施许可,被许可人通常情况下需支付高额的许可使用费。

2、排他许可使用。

是指在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专利权人授权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技术,不再授权第三家企业使用该技术,但专利权人仍保留实施该专利技术的权利。

3、普通许可使用。

是指在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专利权人授权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技术,专利权人也保留自己实施该专利的权利,同时也可以许可其他人实施该专利。

这种许可方式会形成市场上多个竞争对手,因此,相对于独占许可来说,许可使用费相对会低些。

由于许可类型的不同,各自拥有的诉权也就不一样,根据我国司法解释,当发生专利侵权时,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

而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只有在专利权人的授权下,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许可合同的期限 我国《专利法》明确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如果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则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因此若想专利权持续下去,就必须每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年费。

同时,在实施专利许可使用中,双方也可以对年费的缴纳作出约定。

因此在签订许可合同时,应首先了解专利权的状态和期间,如果专利权期间已经届满、专利权终止或被宣告无效的情况下,该专利技术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使用,因此该许可合同就是无效的;如果专利权是有效地,则应当考虑专利权的剩余年限,一般来讲,剩余年限越短,许可使用费越低,反之则越高。

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合同只要是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即有效,备案不是合同生效的必备条件,但是经过备案的许可使用合同能够对抗第三人。

我国在法律上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在不断完善,但作为企业在使用专利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以上细节问题,应当加以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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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施的计划许可是什么意思


专利实施的计划许可是什么意思 专利实施许可也称专利许可证贸易,是指专利技术所有人或其授权人许可他人在一定期限、一定地区、以一定方式实施其所拥有的专利,并向他人收取使用费用。

专利实施许可仅转让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利,转让方仍拥有专利的所有权,受让方只获得了专利技术实施的权利,并没拥有专利所有权。

专利实施许可是以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方式许可被许可方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其专利,并支付使用费的一种许可贸易。

由于我国处在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向未来的市场经济转轨的体制过渡时期,因而计划在我国的经济活动中仍占有一定的地位,所以我国专利法在承认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享有独占权的同时,又规定了国家可以根据计划的需要,在无需专利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指定某些单位实施某项专利。

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计划许可制度。

计划许可并非是对专利权人专利的剥夺,所以仍应向专利权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专利实施的计划许可具体包括哪些情况 根据专利权人的所有制性质不同,我国专利法中对计划许可的有关规定又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对我国的国有单位所持有的专利,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计划,有权决定本系统内或者本辖区内。

国有单位所持有的重要专利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

另一种情况是对我国的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所有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应用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

从计划许可的两种不同情况看,由于专利所有人的专利所有权并不象专利持有人的专利所有权那样是归国家所有,因而专利法对国有单位持有的专利和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所有的专利在采取计划许可方面进行了区别对待,对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所有的专利采取计划许可突出了社会公益性,并且在程度上也较为复杂和严格,强调应经国务院批准。

这个问题还是比较复杂的,所以要好好看看,希望通过上面的内容您能对专利实施的计划许可有更加深入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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