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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公司专利中,属于发明专利的是,案件一:苹果-高通系列发明专利权无效宣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01 22:47:55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苹果公司专利中,属于发明专利的是,案件一:

苹果-高通系列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苹果公司专利中,属于发明专利的是,案件一:

苹果-高通系列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1)“计算装置中的活动的卡隐喻”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2)“具有高密度的局部互连结构的电路及其制造方法”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3)“定位、追踪和/或找回无线通信设备的装置和方法”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介绍】 请求人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下称苹果公司)就专利权人高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高通公司)的ZL201310491586.1号(下称586号专利)、ZL201480013124.1号(下称124号专利)和ZL200880004304.8号(下称304号专利)发明专利权分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018年以来苹果公司针对高通公司的40余件专利权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引起了业界的广泛关注,本系列案件涉及其中的三项专利。

586号专利涉及图形用户界面(GUI)的微创新技术,在新业态强调用户体验的大背景下,如何通过专利保护微创新是近年来的关注焦点。

586号专利所涉及的技术方案已成为多数智能移动终端在GUI交互中的基本功能,其专利权的稳定性对各大智能手机制造厂商均具有重要意义。

原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五人合议组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最终作出第36696号无效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

随后,福州中院作出禁售iPhone部分系列手机的诉中临时禁令。

124号专利涉及深亚微米工艺节点中集成电路多层金属互连结构,是系列无效宣告请求中唯一涉及集成电路制造领域的案件。

在本案的审理中,双方当事人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进行认定。

原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作出第3712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

304号专利涉及如何定位、追踪以及找回无线通信设备的装置和方法,原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第3707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专利权无效。

【典型意义】 586号专利的审查决定解析了新颖性判断的单独对比原则,在回归GUI的技术本质,准确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对GUI领域在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评判方面具有典型的借鉴意义。

124号专利的审查决定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基础上准确认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为后续的侵权程序判定得出正确结论奠定了基础,凸显了确权程序在专利大保护格局下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304号专利的审查决定阐释了准确把握技术本质,分析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的关系,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视角出发,对现有技术予以全面客观衡量,进而判断技术启示的有无,对创造性的评判具有指导意义。

【十大案件】评析高通和苹果系列发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 阐明焦点问题,厘清审理思路

苹果公司专利中,属于发明专利的是,苹果:

电池正负极材料比例是一种自然现象,不是专利客体


作者:

黄莺 作为一家全球最赚钱的公司,到底是怎样的能力,让苹果能够应对如此多的专利索赔? “干掉专利”!或许就是苹果法则的No。1。

为了干掉专利,苹果不仅拥有重金聘请律师对专利权人发动一轮又一轮攻击的能力,还具备影响政策、推动专利法改革的游说能力。

今天这个案例,让公众再次见到了苹果这种为了达成目的,用于挑战专利法极限的能力。

3月23日,美国加州中部地区法院,在一起RJ Technology v?苹果案的口头辩论中,针对被告苹果提出的驳回动议,也就是针对原告RJ Technology公司的锂电池专利属于不可专利的客体,以及没有充分地提出直接、间接和故意侵权的指控。

经过审理后,James法官最终部分批准、部分驳回该动议。

本案中,最为引人关注的就是苹果对被诉侵权的锂电池专利所提出的无效理由,认为该专利不属于专利法规定的客体,其依据就是美国最高院在Alice案的标准。

根据文件记载,涉案专利US7,749,641解决了电池行业内长期以来公认的一个问题:

如何在不损失性能的情况下增加电池的容量。

在发明时,人们认识到提高充电截止电压确实可以增加电池的容量,但这样做需要将大量的锂离子推到阳极,这将导致电池退化并最终损害性能。

在发明之时,4.2V是公认的锂离子电池的最大截止电压。

于是,本发明关键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5,要求了一个比公认最大截止电压4.2V更高的电压。

权利要求1:

一种提高二次锂离子电池或蓄电池的容量、平均工作电压和比能量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二次锂离子电池或蓄电池的充电截止电压大于4.2V但小于5.8V;按充电电压限制在4.2V时的比容量计算,二次锂离子电池或蓄电池的正极材料与负极材料的比例为1:

1.0至1:

2.5。

权利要求5:

一种二次锂离子电池或蓄电池,其特征在于,该二次锂离子电池或蓄电池具有一个充电截止点电压大于4.2V但小于5.8V,并且二级锂离子电池或蓄电池的正极材料与负极材料的比例为1:

1.0至1:

2.5,这是在充电截止电压设定为4.2V的情况下通过理论容量计算出来的。

在法庭的辩论中,首先对独立权利要求1是否能代表其余权利要求2-18。

也就是一旦认定独立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客体,其余权利要求自然就不符合。

苹果表示具有代表性,但是RJ Technology公司认为没有一个权利要求能够代表其它权利要求。

不过,最终,法官与苹果的观点相同,在本起案件中以独立权利要求1为代表。

随后,法官进一步重审了2014年最高法院在Alice案中确定的专利资格判断的两步法。

根据Alice第一步,法院重点关注独立权利要求1是否披露了所宣称的二次锂离子电池充电能力的改进,或者相反,重点关注抽象概念(例如,一般的电池容量)或自然法。

法院得出结论,权利要求1并不只是关注自然法则或抽象概念,而是披露了对二次锂离子电池充电能力的具体改进。



苹果公司专利中,属于发明专利的是,西电捷通VS苹果:

一起纠纷引发数起诉讼


在我国信息与通信技术(ICT)领域首起标准必要专利维权案中,西电捷通公司二审获赔910万元,被业界称为国内成长型企业凭借标准必要专利“扳倒”国际巨头的标杆性案例。

此后,该案涉案专利(专利号:

02139508。X)引发的另一起专利纠纷同样备受关注。

2016年4月,西电捷通公司以专利侵权为由,将苹果公司等三被告起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专利侵权等行为。

作为回应,2016年5月,苹果公司针对涉案专利向原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原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的审查决定后,苹果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月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苹果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原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150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除无效程序外,苹果公司还先后以滥用垄断市场地位、请求法院确认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费率等为由,将西电捷通公司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目前,上述案件均在进一步审理中。

一审维持有效 涉案专利系西电捷通公司于2002年11月提交的一件中国发明专利申请,2005年3月获得授权。

此后,西电捷通公司针对该技术在美国、日本、韩国和欧洲等十几个国家和地区提交了专利申请,并先后获得授权。

在苹果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第三人西电捷通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中,苹果公司称,被诉审查决定错误排除了其在口审辩论终结前提交的用于完善、佐证对比文件真实性和公开日期的公证文书。

对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根据2002年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和《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3。1节的规定,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不予考虑,但下列情形除外:

……(ii)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书、原件等证据,并在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理由的。

根据查明事实,苹果公司在无效请求之日起一个月之后、口审辩论终结前提交多份公证文书(附件49-52、55、57-74),用于证明其在一个月之内提交的网页证据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但这些公证文书均有部分内容未在请求日起一个月内提交,例如证明对比文件公开日期的内容、证明对比文件所刊载的网站权威性的内容等,这些超期提交的内容并不属于上述《专利审查指南》中所指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或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证据,因此被诉决定对上述附件中属于超期提交的部分内容不予接受并无不当。

一审判决确定了请求人在无效程序中提交的超期证据的采信标准,即请求人在无效请求之日起一个月之后提交的用于证明一个月内提交的对比文件公开日期的公证书如果超出期限内证据的证明内容,则不属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补充证据,应不予接受。

此外,一审判决支持了原专利复审委员会证据标准,即以网络信息证明待证事实的,如果超过举证期限的“公证书”证据所证明的网络信息来源不同于期限内证据内容的网络来源,则该公证书不属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例外。

比如,苹果公司在该案中主张附件73用于佐证对比文件20的公开日期,且附件73在第2835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中已经认定。

对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附件73系对从美国因特网档案室网站下载文章的过程的记载,而对比文件20系从域名为onsiteaustin的网站下载的文章,附件73并非完善对比文件20法定形式的证据。

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被诉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原告苹果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驳回苹果公司的诉讼请求。

截至发稿时,该案仍在上诉期内。

一审法院的上述认定进一步肯定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证据的认定标准。

值得一提的是,该案涉及的第31501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书被评为2017年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其典型意义即明确了对网页证据的公证和认定标准,对同类型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苹果密集“反击” 上述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只是苹果公司“反击”的其中一案。

苹果公司还针对西电捷通公司提起了包括滥用垄断市场地位、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费率纠纷等10余起诉讼。

2016年10月,苹果公司将西电捷通公司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确认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费率。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随后,西电捷通公司针对该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级别管辖异议,被法院驳回后,又上诉至北京高院。

北京高院将西电捷通公司的管辖权异议转化为主管异议,在双方已经放弃仲裁条款的情况下告知双方去仲裁。

2016年12月,苹果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称,西电捷通公司涉嫌滥用卖方垄断市场支配地位。

对此,2018年7月,西电捷通公司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针对苹果公司涉嫌滥用买方市场地位的同案反诉,该反诉被法院驳回不予立案,西电捷通公司就此反诉裁定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

目前,上述两起案件均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苹果公司专利中,属于发明专利的是,案件一:

苹果-高通系列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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