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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专利评估报告,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3-19 23:54:43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实用新型专利专利评估报告,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

实用新型专利专利评估报告,专利评估报告是什么东西?


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在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被授予专利权后对相关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检索,并就该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权条件进行分析和评价,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一种官方出具的较权威专利质量评价。

哪些情况下需要出具专利评估报告?

专利是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时候,才需要申请作出评价报告。

1、专利权评价报告是针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不是针对发明专利,发明专利申请在专利局实质审查的时候会进行检索,所以发明不需要专利权评价报告。

而实用新型在审查的时候未进行检索,所以专利权不稳定,有的公司为了确定专利在后续实施过程中不会造成侵权或者被无效,会请求作出评价报告,以从一定程度上确定本专利的稳定性。

2、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主要用于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确定是否需要中止相关程序。

这是法律问题。

专利权评价报告有何作用?

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是行政决定,是一种证据形式或证明文件,当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据此可以确定是否需要中止相关程序 ,一般在上述涉及“程序中止”事务时,需要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对相关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进行专利检索 ,并就该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权条件进行分析和评价,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主要用于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确定是否需要中止相关程序。

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是行政决定,因此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能就此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实用新型专利专利评估报告,实用新型专利评价报告有新颖性无创造性是否证明专利无效?


专利评价报告,初步结论都不符合授于专利权条件,只是说有新颖性,但是都没有创造性。这个报告是否证明专利无效,是否有续费的价值。

答:
拥有的一件实用新型专利有3项权利要求,评价报告的结论是:

3项权利要求都不具有创造性。

评价报告的这个负面结果不代表:

这个实用新型专利由于不具有专利性而无效。

因为,这不像审查程序,申请人或权利人有机会提出申辩意见来说服审查员,也就是说,不排除出具报告的人员由于对实用新型的技术实质理解不够充分而做出错误的判断。

不过,这件实用新型专利的稳定性和专利性都比较弱。

维权问题,由于评价报告并没有否定新颖性,所以不存在这方面的问题。

另外,如果在维权过程中提出的证据表明,申请这件专利前已经公开披露了整个发明创造的内容,并且也不存在几种宽限期的情形,那么到时连新颖性都没办法保住了。

专利评价报告并不具有作为证据使用的法律效力,只是作为参考而已。

如果别人要无效你的专利,他是需要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然后看他无效理由和证据充不充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来作出是否有效的决定。

当然这也不是最终的结论,如果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维持有效、全部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结论不正确,还可以继续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总之,就是一个评价报告什么也代表不了。

专利评价报告仅仅是一个说明,没有任何法律作用。

对方专利申请的早,可以走专利无效程序。


实用新型专利专利评估报告,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


我国实用新型采用初步审查制+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

专利权评价报告不属于申请流程,但也是非常重要的一趴哦! 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对已经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性进行的基于全面检索基础上的全面评估报告。

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是行政决定,因此不能就专利权评价报告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

我国评价报告制度的变革与特点在2009年10月1日及以前实用新型专利采用检索报告制度,2009年10月1日之后采用专利评价报告制度。

注意:

利害关系人的范围比较窄,不包括专利侵权纠纷中的被控侵权人。

利害关系人指的是有权根据专利法第60条的规定就专利侵权纠纷请求人民法院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的人。

例如专利独占实施许可中的被许可人,以及被专利权人授予起诉权的专利实施普通许可的人。

评价报告的审查范围是除保密审查条款之外的所有无效条款。

评价报告的审批

1。 评价报告的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合格,会将评价报告请求转送给指定的审查部门;形式审查不合格,会要求请求人补正,期限内不予补正的或者补正不合格的,请求视为未提出。

未授权公告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已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全部无效的实用新型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实用新型专利。

请求人 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一件专利有多个专利权人的,请求人可以是部分专利权人。

2。 评价报告的制作程序 → 部门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 → 成立合议组 → 相关领域主审员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 → 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3。 评价报告的作出、查阅复制 评价报告包括表格部分和说明部分 表格部分包括:

检索主题的分类、检索的领域、检索使用的数据库、检索到的相关对比文件、以及对比文件与申请主题的相关程度; 说明部分记载和反映了专利评价的结论,包括初步结论和具体的专利权评价意见。

评价报告作出后仅发送给请求人,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 4。 评价报告的更正程序 原评价报告无误,不需更正,发出复核意见通知书; 原评价报告有误,需要更正,发出更正的评价报告; 更正程序可以由专利权评价报告的部门自行启动、或由请求人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后两个月内请求启动; 更正内容包括著录项目信息或文字错误;程序错误、法律适用明显错误、事实认定明显错误等; 更正程序需组成三人复合组,参与原评价报告的审查员不参加复核; 对于原评价报告一般只允许提出一次更正请求,对于复合组重新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人可以再次提出更正请求。

评价报告的创造性审查

评价报告是对实用新型的全面评估,包含创造性审查的。

1。 创造性审查的总体考量 实用新型的创造性高度要求较低,只要求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 通过检索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 确定实用新型的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 判断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2。 技术领域 一般着重考虑该实用新型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 当现有技术中给出明确的启示,例如现有技术中有明确的记载,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到相近或相关的技术领域中寻找有关技术手段的,可以考虑其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

3。 对比文件数量

一般情况:2篇对比文件结合;1篇对比文件+公知常识;2篇对比文件+公知常识。

当多个现有技术简单叠加时,可以具有多篇对比文件;


评价报告的运用

1。 评价报告的法律地位 评价报告主要供人民法院或者行政机关来判断相关专利的稳定性,然后来决定是否因被诉侵权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来终止诉讼的审理。

2。 评价报告制度与无效制度对比 3。 在审理专利侵权纠纷中的应用 2015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明确了侵权诉讼中拒绝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后果:

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或判令原告承担可能的不利后果。

专利权评价报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评价报告反映的相关技术事实与法律适用有助于等同侵权的判定; 评价报告反映的相关技术事实与法律适用有助于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的认定; 评价报告结论对侵权诉讼判赔数额具有间接影响; 从遏制权利滥用或滥诉的角度而言,评价报告对判断恶意诉讼具有潜在作用; 对于专利权人来说,在维权、提起诉讼之前就应当提交评价报告,辅助司法诉讼向有利于专利权人的方向发展。

4。 新商业模式下的纠纷案件处理的作用 电商平台如淘宝,为防止专利权的滥用,采用如下程序保证交易秩序:

→ 专利权人提出卖家侵权 → 淘宝要求专利权人提交专利权证书、专利权评价报告 → 由卖家提供在先销售记录或其他资料 → 如果卖家提供的资料能够对专利权人的专利性提出挑战 → 不再认可专利权人的卖家侵权投诉 → 保护卖家合理权益

5。 对认识专利权稳定性所起的作用 专利权人对持有专利的正确评估; 例如确定是否提起侵权诉讼、调整诉讼方向、避免对不符合授权条件的专利继续缴纳年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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