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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无效的专利权从始至终无效吗,家庭使用的获得专利权产品受到法律保护吗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3-01 10:43:40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从始至终无效吗 。

本文导读目录:

1、宣告无效的专利权从始至终无效吗

2、家庭中使用的获得专利权的产品受到法律保护吗?

3、对于专利法司法解释是什么?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从始至终无效吗

答: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从始至终无效。

《专利法》 第四十七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不具有追溯力。

但是因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专利权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专利不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2、的相关文件不符合法律规定; 3、具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4、存在重复授权情形。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是怎样的?

1、提出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合要求的,均可提出; 2、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

专利权的类型有哪些?
1、发明专利申请是指发明人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发明专利并不要求它是经过实践证明,可以直接应用于工业生产的技术成果。

它可以是一解决技术的方案,也可以是一种构思;

2、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发明人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结合两者提出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专利指的产品形状,包括可以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

授予实用新型专利不需经过实质审查;

3、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发明人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专利权不具有新颖性,实用性或者创造性,专利权涉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存在这些情形的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就不会授予专利权,已经注册成功的专利权,又被宣告无效的这类案例非常少,但有证明专利权无效,专业行政主管部门也要依法处理。


家庭中使用的获得专利权的产品受到法律保护吗?

答:
家庭中使用的获得专利权的产品受法律保护的。

专利权,指国家根据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申请,以向社会公开发明创造的内容,以及发明创造对社会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利益为前提,根据法定程序在一定期限内授予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一种排他性权利。

专利权属于的一种,因此也具有知识产权的特征,即时间性、地域性、无体性、专有性。

专利权的主体内容是什么?

1、专利权主体的概念 专利权的主体即,是指享有规定的权利并同时承担对应义务的人。

在我国,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申请或受让,成为专利权的主体。

应当注意到,专利权的主体不等于专利的发明人、申请人。

2、合作发明的专利权人 合作发明的专利权人通常为完成专利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

合作发明又称共同发明,是指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

除协议另有规定的以外,的权利由合作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共同享有。

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3、委托发明的专利权人 委托发明的专利权人通常为完成专利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

委托发明是指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权由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被委托人享有。

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被委托人为专利权人。

如果双方在中有明确的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的归属则依约定。

4、职务发明的专利权人 职务发明的专利权人通常为发明人所在单位。

职务发明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5、其他有权行使专利权的主体 这些主体包括专利权人的、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等等。

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无权独立行使专利权,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有独立的诉权,而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放弃申请权利的情况下有独立的诉权。

家庭中使用的获得专利权的产品也是受到我国相关法律严格保护的。

 

对于专利法司法解释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权利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要求的内容。

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审查档案进行解释。

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

以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的,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

第四条 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

第五条 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条 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七条 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八条 在与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

确定产品的用途,可以参考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

第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从始至终无效吗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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