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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涉嫌犯罪有哪些行为,专利犯罪司法解释的内容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3-08 15:17:33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涉嫌犯罪有哪些行为?

本文导读目录:

1、专利涉嫌犯罪有哪些行为

2、专利犯罪司法解释的内容?

3、专利犯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专利涉嫌犯罪有哪些行为

答: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被授予后,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其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该法第十一条规定,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进口其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

销售、进口依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制造、销售、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新修改的专利法将未经许可许诺销售也作为被禁止的方式之一。

从我国《专利法》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构成专利侵权行为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被侵犯的有效的专利权存在。

一项发明创造只有在其被授予专利权的有效期间内,才受法律保护,第三人实施该项发明创造才有可能构成侵犯专利权,在授于专利权以前,专利权期限届满后,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已经终止后,第三人的实施行为不构成专利侵权。

2、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只有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实施行为才可能构成专利侵权;凡经过专利权人许可的实施行为,例如书面许可,口头许可或者默示许可等,则不构成侵权。

默示许可是指一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经接受的,即为默示许可。

对于专利权人主动为他人实自己专利进行技术指导的行为,审判实践中一般认定专利权人已经默示许可他人或被指导的厂家共同实施其专利技术,不构成侵权。

3、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即以营利为目的的实施一定的行为,才可能构成侵权。

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专利,不构成侵权。

4、行为不属于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另有规定一般是指在专利法上另有规定的情形,这是指专利法对专-利权行使规定的某种限制。

综上所述,专利侵权的行为也是需要一定条件才能成立。

专利持有人发现有被侵犯权利的行为,应搜寻相关来证明侵权行为的违法性。

在现实生活中,如果遇到专利侵权的,应该及时通知对方立即停止此类的行为。

如果专利侵权行为严重,则可能触犯,需要缴纳罚款并且判处。


专利犯罪司法解释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专利纠纷案件:
1。权权属纠纷案件; 2。权属纠纷案件; 3。专利案件; 4。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 5。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 6。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案件; 7。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 8。诉前申请行为保全纠纷案件; 9。诉前申请纠纷案件; 10。因申请行为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11。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12。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案件; 13。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 14。专利权宣告无效后返还费用纠纷案件; 15。因恶意提起专利权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16。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案件; 17。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维持驳回申请复审决定案件; 18。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决定案件; 19。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决定案件; 20。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案件; 21。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行政复议决定案件; 22。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其他行政决定案件; 23。不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行政决定案件; 24。确认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纠纷案件; 25。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第二条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侵权行为地包括:
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三条 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销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第四条 对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的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原告可以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提交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

原告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或者判令原告承担可能的不利后果。

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的被告请求中止诉讼的,应当在答辩期内对原告的专利权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

第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诉讼: (一)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事由的; (二)被告提供的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 (三)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后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中止诉讼,但经审查认为有必要中止诉讼的除外。

第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或者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查维持专利权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第八条 人民法院决定中止诉讼,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责令被告停止有关行为或者采取其他制止侵权损害继续扩大的措施,并提供了担保,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可以在裁定中止诉讼的同时一并作出有关裁定。

第九条 人民法院对专利权进行财产保全,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以及对专利权保全的期限,并附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书。

对专利权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六个月,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

如果仍然需要对该专利权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另行送达继续保全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保全期限届满前未送达的,视为自动解除对该专利权的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对出质的专利权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受保全措施的影响;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已经签订的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不影响人民法院对该专利权进行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对已经进行保全的专利权,不得重复进行保全。

第十条 2001年7月1日以前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涉及权利冲突的,应当保护在先依法享有权利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所称的合法权利,包括就作品、、地理标志、姓名、企业名称、肖像,以及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享有的合法权利或者权益。

第十三条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第十四条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

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第十五条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第十六条 权利人主张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合理开支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确定的赔偿数额之外另行计算。

第十七条 侵犯专利权的为三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权利人超过三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在该项专利权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计算。

第十八条 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九条所称的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已经过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侵权或者不侵权认定的,人民法院仍应当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全面审查。

第二十条 以前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侵犯专利权的司法解释在于明确案件的受审法院要求,旨在更好地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维护好专利权的实施,保护专利是激发创新创造的必要司法行为,发生侵权行为应该要到法院进行起诉处理。
 

专利犯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答:
1、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给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专利,受过2次以上,又假冒他人专利;
4、造成恶劣影响的。

《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

《刑法》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专利犯罪的情况:
(一)未经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专利立案需要掌握比较充足的,否则在专利维权上面难度会比较大。

发现行为可以向当地具有审理资格的基层法院、中级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专利侵权。


专利涉嫌犯罪有哪些行为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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