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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口头审理程序的确定方式是什么,专利向哪里申请?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3-09 20:16:29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口头审理程序的确定方式是什么?

本文导读目录:

1、专利口头审理程序的确定方式是什么

2、专利向哪里申请 

3、专利复审决定如何做出,专利复审的情形
 

专利口头审理程序的确定方式是什么

答:
口头审理程序的确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依当事人的请求,合议组审查确定,第二种是合议组依职权确定。

当事人请求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依据符合规定的理由,并且递交书面申请。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当事人可以依据下列理由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1、需要同对方当事人当面质证和辩论; 2、需要当面向合议组说明事实; 3、需要实物演示; 4、需要请出具过证言的出庭作证。

专利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可以依据下列理由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1、需要当面向合议组说明事实或者陈述理由; 2、需要实物演示。

对于尚未进行口头审理的无效宣告案件,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审查决定作出前收到当事人依据上述理由以书面方式提出口头审理请求的,合议组应当同意进行口头审理。

复审请求人提出口头审理请求的,合议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口头审理。

在无效宣告程序或者复审程序中,合议组可以根据案情需要自行决定进行口头审理。

针对同一案件已经进行过口头审理的,必要时可以再次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前的准备:
在口头审理开始前,合议组应当完成下列工作:
(1)将无效宣告程序中当事人提交的有关文件转送对方。

(2)阅读和研究案卷,了解案情,掌握争议的焦点和需要调查、辩论的主要问题。

(3)举行口头审理前的合议组会议,研究确定合议组成员在口头审理中的分工,调查的顺序和内容,应当重点查清的问题,以及口头审理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及处置方案。

(4)准备必要的文件。

(5)口头审理两天前应当公告进行该口头审理的有关信息(口头审理不公开进行的除外)。

(6)口头审理其他事务性工作的准备。

专利的口头审理是根据的相关规定而设置的一种行政听证的程序,主要是为了查清楚事实给当事人当庭陈述意见的机会。

而对于口头审理程序的确定,可以是由当事人进行提交书面申请,也可以由合议组来进行确定。

专利向哪里申请?

答:

专利申请需要提交材料到国知局,或者各省的代办处,或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包括知识产权涉外事宜;没有直接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的行政执法权力;具有指导地方制定和执法业务,以及的职能);统一受理和审查,依法授予(地方知识产权局没有审查和授予专利权的职能)。

具体到如何申报专利,可委托专利机构撰写专利申请文件,并向国家知识产权递交申请文件,经国家知识产权审核符合专利权授予的条件,则可以获得专利权。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专利申请主要材料:

(一)发明专利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请求书、说明书(必要时应当有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及其附图各一式两份。

(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及其附图各一式两份。

(三)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

《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六条 在现代,专利一般是由政府机关或者代表若干国家的区域性组织根据申请而颁发的一种文件,这种文件记载了发明创造的内容,并且在一定时期内产生这样一种法律状态,即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一般情况下他人只有经许可才能予以实施。


专利复审决定如何做出,专利复审的情形

答:
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专利复审申请后,会组织专家对申请进行审查,认为专利复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会通知复审请求人。

如果认为认为原驳回决定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撤销原驳回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受理的复审请求书转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原审查部门进行审查。

原审查部门根据复审请求人的请求,同意撤销原决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据此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复审请求人。

第六十三条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

期满未答复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撤回; 经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仍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原驳回决定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或者认为经过修改的文件消除了原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的,应当撤销原驳回决定,由原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查程序。

专利复审的情形:
(一)复审请求理由不成立,依法驳回复审请求,维持原驳回决定。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原驳回决定的情形下,复审请求人不服时,可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起诉的,复审决定随即生效。

(二)复审请求理由成立,撤销原驳回决定。

撤销原驳回决定的情形主要包括:
1、原驳回决定中适用法律、错误; 2、驳回理由缺少必要的支持; 3、原审查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例如驳回决定以申请人放弃的申请文本或者不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为依据,或者在审查程序中没有给予申请人针对驳回决定所采用的理由、证据或者认定的事实陈述意见的机会,或者驳回决定没有评价申请人所提交的与驳回理由有关的证据等以致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等各种情形。

(三)专利申请文件经复审请求人修改,克服了原驳回申请的决定所指出的缺陷,在新的文本基础上撤销原驳回决定。

在上述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形下,有关的申请案卷将被送回原审查部门,由原审查部门根据复审决定继续审批程序。

原审查部门应当执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得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作出与该复审决定意见相反的决定。

 

专利口头审理程序的确定方式是什么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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