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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专利

香港标准专利注册和授权流程介绍

专利代理 咨询电话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发布时间:2021-04-01 10:58:34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的《专利条例》是参照1977年《英国专利法》和1975年《欧洲专利公约》制定的,其于1997年6月29日开始生效。回归后的香港专利法在独立性上虽然对比此前有所加强,但就《专利条例》来看,其在专利权的主体、保护范围、权利义务、侵权、撤销、修改等实体内容方面,都基本上延续了1977年《英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专利类型主要分为标准专利和短期专利两种类别,《专利条例》对这两种类别的专利作了详细规定。而对于外观设计而言,则不在《专利条例》的范畴之内,而是由另外的《注册外观设计条例》予以规定。 

标准专利的保护期限如同中国大陆地区的发明专利,为20年。而短期专利则较中国大陆地区实用新型专利10年保护期限还更短,仅为8年。标准专利因其注册简便性及保护时限的优势,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主要的专利类别,也是中国大陆地区申请人最常采用的专利注册及保护制度。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是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下称香港知识产权署),但其并不对申请注册的专利实行实质审查,而是依赖于若干个专利局(即指“指定专利局”)的审查结果。标准专利实质上是将指定专利局(designated patent office)授予专利权的专利(下称“指定专利(designatedpatent)”)延伸至香港完成注册。香港现行所承认的“指定专利局”包括:位于中国大陆地区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下称国家知识产权局)、英国专利局和欧洲专利局(其中,以欧洲专利局作为指定专利局的专利,必须满足该专利或专利申请指定了英国的情况)。

 

完成标准专利的注册需要进行以下两个阶段的登记,缺一不可
第一阶段记录请求(Request to Record)阶段
    第一阶段的登记,需要在指定专利申请公开日的6个月内,在香港知识产权署完成第一阶段登记。
第二阶段注册与批予请求(Request for registration and grant)阶段
    第二阶段的登记,需要在指定专利授权日,或在记录请求的发表日(两者以较后到期者为准)的6个月内,完成第二阶段登记。
 

如果指定专利最终没有被指定局授予专利权,则无法完成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第二阶段登记,从而无法成功注册标准专利。

 

香港标准专利授权文本的确定 

根据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专利条例》的规定,“在专利已在指定专利当局依据该指定专利申请获批予,则在符合第(2)款的规定下,申请人或其所有权继承人可请求处长将如此批予的制定专利注册,并就已发表的指定专利的说明书所示的发明批予标准专利。” 

此处所讲的“发表”,即指授权公告。可见,在香港获得授权的权利要求及说明书,取决于所指定的专利授权的权利要求及说明书。而第二阶段的指定专利(或指定专利局),与第一阶段的指定专利(或指定专利局),必须是同一件(或同一个)。 

而对于绝大多数中国大陆地区的申请人而言,最常见的香港标准专利的登记形式,是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专利申请作为指定专利,在该指定专利公开后的6个月内作第一阶段登记;而后在该专利授权(如果授权的话)后的6个月内作第二阶段登记。这是我们目前看到的普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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