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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视角下的恶意商标注册行为识别

发明专利申请 商标申请 咨询电话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发布时间:2021-03-26 11:09:11


大数据视角下的恶意商标注册行为识别


榜品牌字号
 
《商标法》第13条规定:
 
1)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从《商标法》第13条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来看,使用他人在先著名品牌字号注册商标,都是一个有争议的、难说善意的商标注册行为。
 
通过大数据恶意指数分析(0-100分、100分最高),恶意指数大于等于60分,共有7552个申请人对2.02万品牌字号,申请注册7.08万件商标。
 
案例:深圳某投资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共申请2334件商标,其中在审546件、有效14件、无效1810件,傍著名品牌与知名企业字号都有动作。
 
企业指数与品牌指数,指被傍企业实力或品牌影响力评估指数。采用工商注册、上市融资、电商销售、商标注册、广告营销等数据综合计算,品牌指数取值范围0-100分、75分以上品牌影响力大,企业指数取值范围0-1000分、300分以上企业综合实力强。
 
一个广东佛山与“美的”驰名商标近似的商标申请,从商标相同近似审查与驰名商标保护的角度,被商标局驳回的可能性较大。
 
大数据视角下的恶意商标注册行为识别
 
 
傍品牌字号行为分析,不是看某一次傍品牌或字号的行为、一次可能纯属偶然,通过大数据分析,偶然多了就成为必然、很难说没有故意,从《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来说,走在法律惩戒边缘,大数据下很难不被识别。
 
抢注公共资源
 
《商标法》第10条规定列举了部分,如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等。延伸开来,乡镇、山川、河流、湖泊、湿地、沙漠、草原等,风景名胜、名人辞语,水果、蔬菜、动物、植物等自然资源,上述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案例:上海某信息技术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共申请商标826件,商标在审47件、有效100件、无效679件,与乡镇名称相同758个、申请商标760件。
 
从大数据来看,有6.08万申请人、对1.68万乡镇名称,申请21.89万商标,商品类别绝大部分集中在29-31类,从未来中国集体农业与地标特产的产业发展趋势来讲,乡镇打造自己的集体农业与地理标志品牌可能性比较大,这些在先商标会不会形成权利障碍,能否通过商标转让大赚一笔,亦或被相关利益主体无效宣告?从《商标法》第16条产地误认以及第49条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的规定来看,这些商标都存在被无效宣告或被撤三的风险。
 
公共资源种类很多,也缺乏一套界定标准,客观上法无禁止大家都可以使用,多年的人文资源与历史文化沉淀,形成许多寓意美好、朗朗上口的名称,如“苹果”、“麒麟”、”阿里巴巴“等,用于企业字号与品牌名称都是比较好的选择,但是,商标权利人最好不要占着好的文字名称而不实际使用。
 
小结
 
《商标法》的修改是提升社会运行效率的举措,切实提升创新创业活跃度与品牌保护意识,降低的商标官费促进商标申请的快速增长,但是,少数人利用低商标官费、囤积商标转让反过来形成权利障碍、人为提高创业成本,与国家政策背道而驰,同时也违背了商标应该在市场使用的本质,傍名牌字号更是有点不劳而获意图、走在法律道德规制的边缘。
 
大量在先商标导致文字组合可用资源快速下降、商标申请驳回率逐步攀升(审查资源浪费、审查复杂度提升),又有多少后申请的、有实际使用需求的商标被驳回(创业成本风险变大),客观上需要采取措施释放闲置的、投机性的文字资源,修法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规定打击商标囤积转让,或者未来修法要求三年提交使用证据等,都可能是提升文字资源利用率的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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