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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O vs Sharp:中国法院对标准专利全球许可纠纷的裁决

发明专利申请 商标申请 咨询电话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发布时间:2021-10-21 22:50:29

“我们对两家公司和平解决全球专利纠纷的结果感到高兴。此次交叉许可协议也再次彰显OPPO知识产权的价值。”10月8日,OPPO官网上发布了与Sharp达成专利许可的公告。
 
两家公司曾在全球范围内提起一系列的对抗性诉讼。
 
本案是中国最高法院首次针对全球专利组合的许可条件作出的裁判。
 
OPPO的诉讼请求包括3点:
1、 确认Sharp在谈判中的行为,包括单方面发起诉讼的行为,违反FRAND义务;
2、 确定Sharp相关专利组合的全球许可条件,涉及法院确定全球费率;
3、要求Sharp赔偿违反FRAND义务而给OPPO造成的损失。
 
关于全球许可费的中国裁判
 
全球专利组合通常包含依据多个不同国家法律而获得授权的专利。英国法院曾率先在案件中对全球许可费作出过裁判,事后引来了不少当事人主动去英国请求裁判全球费率。
 
反对观点认为,由一国法院对整个专利组合作出裁判,超出了该国法律的管辖范围。即使存有争议,此类诉求的存在和当事人的行为就说明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在OPPO的这一案件中,最高法院认为,双方的谈判包含了全球的许可条件,曾在中国进行过谈判,专利组合中的大部分专利也为中国专利,并且实施者的实施地和收入来源也主要在中国,在中国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此认为中国法院可对全球费率进行裁判。
 
还认为“裁判全球费率有助于整体效率提升,可以从本质上解决原、被告之间的纠纷,有效避免双方当事人在不同国家多次诉讼,也更符合FRAND原则的本意”。
 
关于确认违反FRAND原则的中国裁判
 
在提起许可费诉讼时,双方并未达成有效的许可合同,FRAND原则基本是对双方的唯一可约束。
 
此次,在OPPO与Sharp的案件中,两审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性质作出了基本相同的认定:该类案件既非典型合同纠纷又非典型侵权纠纷。最高院也基本认同该认定,并将其视为“一种相对更具有合同性质的特殊类型纠纷”,兼具合同纠纷和专利侵权纠纷的特点。
 
在达成许可之前,权利人因FRAND声明而具有了先合同义务,谈判双方之间具有特殊信赖关系,当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违反FRAND/RAND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给标准必要专利实施者造成经济损失时,原告可以请求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在未提出专利侵权的情况下,独立请求确认法院裁判谈判行为违反FRAND义务的主张,好像也具有了可诉性。
 
裁判全球费率是具有合理性的。毕竟,在实践中,全球许可通常才是双方谈判的最终目的。剩下的问题,就是由哪个机构去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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