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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外国专利的产品可以直接标注“国际专利”“全球专利”字样吗?案例

发明专利申请 商标申请 咨询电话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发布时间:2021-04-01 11:13:38


乐知网律师专业解答: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

权利人拥有国外专利或者专利申请、PCT专利申请的,其应当参照《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五条至第七条的要求,如实标注所拥有专利权的类别、国家及该国专利号。如“德国发明专利,专利号GE×××××××”。

案例:

甲企业在我国拥有一项发明专利权,其同时也递交PCT申请并在多个国家获得专利权。

该企业在其产品上标注“国际专利,中国发明专利,专利号20141×××××××.×”的字样。

分析与评述

专利具有地域性,不存在所谓“国际专利”“全球专利”等术语。

该案中,甲企业拥有与产品相对应的中国发明专利权,其有权在相关产品上如实标注中国发明专利及相应的专利号。同时,其也拥有多国的专利权,在产品上标注“国际专利”并没有夸大宣传,误导公众,只是措辞不严谨。因为即便有国外专利,也应当标注国外专利类别和专利号,而不是标注“国际专利”。因此这种标注不符合《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属于标注不规范行为,可以责令其改正。

正确的标注方法是分别标注各国专利权类别和专利号。例如,标记“德国发明专利,专利号×××××;美国发明专利,专利号×××××”等,连同“中国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141×××××××.×”一起,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进行标注。

但是,如果该企业在只获得中国专利权,或者只是通过国际组织递交了申请,尚未被其他国家授予专利权的产品上标注“国际专利”“全球专利”等字样,使公众将并未被其他国家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获得了其他国家授权的专利技术或者设计,则相关标注行为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所列假冒专利的行为,应当以涉嫌假冒专利行为立案查处。






关键词: 专利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