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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赔偿计算以许可使用费为依据时,如何具体计算?二案例

发明专利申请 商标申请 咨询电话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发布时间:2021-03-31 18:10:28


权利人提供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的许可使用费,通常可以直接认定为专利许可使用费。乐知网律师解释,同一时期存在多项许可使用费的,可以按照许可使用费的平均值计算赔偿数额。

案例1:

A公司自2010年10月起取得了B公司“液体分配器”外观设计专利的独占实施许可权,并于2011年1月12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该专利的独占许可进行了备案,许可期限至2015年10月11日,许可费为5万美元加上每季度销售额的5%。后A公司发现杨某生产、销售的产品涉嫌侵权。

在举证过程中,A公司提供了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上述专利实施许可协议,并参照其中确定的专利许可使用费,主张侵权人杨某应当向其赔偿15万元人民币。A公司的这一主张得到了司法机关的支持。

案例2:

A公司于2000年12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童车的轮毂”的外观设计专利,2001年6月30日获得授权。后A公司在市场上发现,B公司生产的产品与A公司的该专利相似,侵犯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故要求B公司赔偿相关损失。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A公司主张以专利许可他人的使用费作为赔偿依据。经查证,A公司提交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备案并实际履行,且该合同与专利实施许可使用费银行进账单、发票、纳税凭证等可以相互印证。司法机关认定,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签订于诉讼发生前,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了备案并已实际履行,因此,其中约定的许可费用可以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故据此确定赔偿数额为50万元。







关键词: 专利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