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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标准必要专利领域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规定讲解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5-25 00:19:47 浏览: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聚焦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难点问题;《关于标准必要专利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在SEP领域出台反垄断政策和指导意见。
 
一、《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与《关于标准必要专利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的要点:
 
相关商品市场的定义:两部规定都明确了在涉及知识产权许可等反垄断执法工作中,相关商品市场可以是技术市场,也可以是含有特定知识产权的产品市场。
 
标准必要专利(SEP)的市场界定:征求意见稿特别指出了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相关商品市场主要是技术市场,即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这一规定为SEP领域的反垄断执法提供了具体的指导。
 
技术竞争的生态:内容描述了高科技产业中技术竞争的残酷性,以及标准必要专利在其中的重要地位。这强调了对于知识产权特别是SEP的反垄断监管的必要性。
 
二、滥用知识产权与市场支配地位的判定
 
滥用知识产权的概念:两部规定都突出了“滥用知识产权”的概念,明确了知识产权法不仅仅是保护私有财产权,还要平衡各方利益。专利权人在行使权利时,必须遵守反垄断法,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的判定:根据《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第8条,市场支配地位的判定不仅考虑经营者是否拥有知识产权,还要考虑其他多种因素,如交易相对人的选择可能性、下游市场的依赖程度等。
 
三、不公平高价许可与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制
 
不公平高价许可:规定中新增了对“以不公平的高价许可知识产权或者销售包含知识产权的产品”型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并提供了认定该行为可以考虑的因素。这一规定有助于防止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其市场地位,通过不公平的高价许可排除、限制竞争。
 
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制:《反垄断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应受规制的纵向垄断协议类型,并指出对于这些协议,如果经营者能够证明其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则不予禁止。这一规定体现了反垄断法从本身违法原则向合理原则的转变,要求执法部门或原告在个案中具体分析、举证证明存在排除、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等公共利益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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