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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类型的网页能被《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发明专利申请 商标申请 咨询电话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发布时间:2021-03-23 12:05:46


      无法认定为作品的网页,是否也无法体现开发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答案是否定的。
      实践中,针对他人抄袭网页,主要存在三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类型:
      一是原告认为被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主张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制被告的行为;
      二是原告认为其网页已经存在相当的显著性,被告抄袭网页的行为属于仿冒其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
      三是原告以网页被抄袭而主张被告虚假宣传的,一般仅针对被告网页中的某些宣传表述虚假,如被告将原告的公司荣誉、成功案例作为自己的宣传内容。
      此时,是否“抄袭”原告网页内容并不是重点,关键在于判断被告网页中的宣传内容是否真实。实践中,第三种类型的争议事实和法律认定相对简单清楚。
 
      第一种类型,被告的抄袭行为较为严重,类似于著作权纠纷中涉及的“低级抄袭”,抄袭的网页不仅数量多,而且基本都是原样抄袭,整体上看,被告网页与原告网页基本相同。
      比如“中华万年历”应用软件被抄袭的案件中,被告在后开发的“中华万年历”应用软件中有一百余张资源图都抄袭自原告在先开发的“中华万年历”应用软件,占到双方软件全部资源图的一半以上。
      尽管这些资源图中单幅或组合并不成为《著作权法》可保护的作品,但也属于原告的经营成果,他人在同类应用软件中大量抄袭使用,必将以不劳而获的方式替代原告产品,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笔者注意到,此类低级抄袭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有上升趋势,不仅是应用软件界面,还包括同类服务网站页面、同类游戏界面等,这主要是在互联网产品快速推出的过程中,经营者在急功近利的心态和对被追诉的侥幸心理驱使下,为迅速上线各类产品或服务、吸引流量所致。
 
      第二种类型区别于第一种“低级抄袭”,往往出现被告抄袭原告网页中主要、典型的图文等元素,同时添加、调整元素组合和结构安排,使被告网页整体上与原告网页相似,但又存在差异。若是原告的应用软件产品或服务在市场上经过了一定范围的宣传推广,有一定的知名度,则原告往往会主张被告仿冒其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装潢。
 
      能否将他人抄袭网页中部分元素的行为认定为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装潢?根据通常理解,法律对于仿冒行为的规制,实际上是将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标识或可识别性的外观视为未注册商标,只有相关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达到了足以识别商品来源的商标性功能,才能禁止他人仿冒。
 
      同时,也要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仿冒的“包装”“装横”的含义。物质载体意义上的“包装”,是为了在商品流转过程中保护商品、便于存储、促进销售,而为商品专门设计安置的容器、材料等。当然,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制止他人仿冒的“包装”,不能简单理解为某一商品的物质载体,而属于能体现识别商品来源的形状、图案、线条、颜色及其组合。同样的,“装潢”是为识别和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可见,“包装”“装潢”是区别于商品本身的、用于识别和美化商品的图文及其组合。
 
      网页中的图文等部分元素,能否视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包装”“装潢”?笔者认为,按照生活逻辑理解,绝大部分情况下的答案是否定的。网页本身属于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服务内容或内容的组成部分,起不到在商品或服务之外识别和美化商品或服务的作用。因此,如果原告主张其网站中的网页元素或应用软件中部分页面内容被他人抄袭,由于难以将网页元素或页面内容解释为网站或应用软件的“包装”“装潢”,因而即使他人抄袭了这些内容,也难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仿冒条款进行规制。
 
      当然,不能适用仿冒条款,不意味着类似的抄袭行为无法通过法律进行规制。如果被抄袭的内容可认定为作品,则可适用《著作权法》;如果被抄袭的内容无法成为作品,也不宜认定为“包装”“装潢”,但其中属于经过广泛推广使用、具有显著性的栏目名称、板块名称等,可能会构成仿冒知名服务特有名称;如果被抄袭的内容亦无法认定为知名服务特有名称,但由于抄袭元素数量众多,被告抄袭行为搭便车的恶意非常明显,有必要禁止,则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条款。




关键词: 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