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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高水平的公共服务体系是知识产权强国的实现路径

专利代理 咨询电话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发布时间:2021-05-09 15:52:05

 
今天,乐知网小编为专利申请的人介绍一下知识产权领域中,构建高水平的公共服务体系是知识产权强国的实现路径
高水平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是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实现经济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
 
我国正处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
 
经过改革开放40年的快速发展,我国资源、环境压力已绷至极限,人口红利逐渐消失,传统的粗放型经济发展方式已难以为继,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完成由资源依赖型向创新驱动型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成为我国发展的必由之路。
 
知识产权已经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和竞争力的核心要素,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一个国家创新的力度和强度。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正成为我国推进小康社会和创新型国家建设的基本战略途径。
 
对比知识产权强国标准,我国企业整体知识产权能力、竞争力,社会整体的知识产权意识还存在着较大的落差。
 
企业在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能力过程中存在着许多共性问题,进而产生了强烈的共性需求。
 
而上述需求单纯依靠企业自身难以满足,需要政府发挥职能。
 
因此,政府必须从公共服务方面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各种必要的保障,尤其是法律及各项公共政策的引领。
 
从实践和现实情况来看,我国知识产权发展中存在质量和效益总体不高、管理体制和统筹协调机制还不够顺畅、知识产权保护效果与社会期待存在差距等客观问题。
 
上述问题的出现,与政府公共服务不到位、公共政策支持力度不够有重要的关系。
 
现阶段尤其需要发挥政府职能,通过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促进企业、研发部门、中介机构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中的积极性和应有作用,从而实现我国知识产权整体实力的稳步提升。
 
随着国家治理方式的不断演变,政府与公众的关系从单纯的行政管理转向增强服务职能。
 
2004年2月,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高级研究班上的讲话》首次提出“服务型政府”的概念。
 
2005年3月,温家宝总理又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强调,要“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
 
建设服务型政府,首先要创新行政管理体制。
 
要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把政府主要职能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把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建设服务型政府,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任务,将服务型政府建设作为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厘清了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内涵、重点及基本内容,服务型政府建设在理论上更加充实。
 
党的十七大提出“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将服务型政府建设与行政体制改革有机结合起来,注重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能力的提升。
 
党的十八大提出“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进一步将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内容具体化,服务型政府建设进入全面深化的崭新阶段。
 
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
 
“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建设服务型政府,必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理念,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政府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真正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最大限度地体现人民政府为人民;二是必须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
 
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简政放权,减少政府不必要的行政审批事项,强化政府经济调控、市场监管职能,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干预,促进社会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充分流动,为经济发展和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营造良好环境;三是必须创新行政体制和管理方式,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建立高效的政务服务体系,提高政府透明度。
 
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构建适应信息化时代社会发展需要的政府组织形态,提高政府效能。
 
规范政府收支管理和公务消费,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在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大背景下,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内容成为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
 
2008年出台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战略重点“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中提及要“健全知识产权执法和管理体制”,具体努力方向包括:
 
加强司法保护体系和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强化公共服务。
 
所以,强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已经成为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的重要内容之一。
 
2009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全国专利事业发展战略(2011—2020年)》提出:
 
为全面推进全国专利事业发展战略实施,必须坚持“政府推动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基本原则。
 
既要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协调和公共服务职能,不断提升政府的政策制定能力和服务水平,又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专利创造和运用以及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大力提升市场主体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
 
201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建议》,其中提出加强知识产权政策支持、公共服务。
 
2016年12月,国务院印发《“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提出,提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
 
2018年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的《2018年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推进计划》,提出发挥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枢纽作用,深入推进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
 
整体而言,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和市场服务能力必须同时快速发展,以基本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需求。
 
现阶段要加强对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战略研究,从而保障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坚持正确发展方向,充分发挥其效用。
 
战略研究内容具体包括:
 
法律制度和政策体系的健全完善,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和专业人才的培养,标准的研发和财政资金的支持投入等多方面的总体规划。
 
2016年12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总体方案》。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紧扣创新发展需求,发挥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的引领作用,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构建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探索支撑创新发展的知识产权运行机制,推动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责权一致、运转高效的体制机制。
 
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由此拉开序幕。
 
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2018年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重建重组,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全部职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商标管理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原产地地理标志管理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负责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的注册登记和行政裁决,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等。
 
商标、专利执法职责交由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承担。
 
上述改革对推进知识产权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也对新时期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提出了新的要求。
 
在机构综合管理改革的同时,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也在逐步推进。
 
2003年2月27日,国务院取消商标代理机构审批和商标代理人资格核准行政审批;2014年1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取消知识产权管理工程师、全国知识产权系统杰出青年和优秀青年、优秀专利代理机构和优秀专利代理人等三项相关项目;2019年3月开始实施的新修订的《专利代理条例》中,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办事机构和办事机构停业、撤销审批”和“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审批初审”事项。
 
今后,专利代理机构的设立统一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一级审批,简化审批程序,减轻申请人负担。
 
将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前置审批修改为专利代理机构后置审批,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新增了审批时限要求,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共有行政许可3项:
 
专利代理人资格认定、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审批和向外申请专利保密审查。
 
此外,国家知识产权局还积极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和“一站式”服务,提高服务效率,并积极打造知识产权政务服务“一张网”,实现实体业务大厅、网上政务平台、移动客户端、服务热线等线上线下一体化运行。
 
上述改革的实施,也会对我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提出新的要求。
 
 
扩展阅读:
 
1、发明专利申请流程和费用
 
撰写申请文件——递交——受理、缴纳申请费——初审公布进入实质审查——下发审查意见通知书及申请人答复——授权——缴纳登年印费、颁发授权书
 
专利局收取的官费:3450元(申请费900,公布印刷费50,实审费2500);
委托代理机构的,代理机构收取一定的代理费。
 
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流程和费用
 
撰写申请文件——递交——受理、缴纳申请费——初审——下发审查意见通知书及申请人答复——授权——缴纳登年印费、颁发授权书
 
专利局收取的官费:500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官费相同);
委托代理机构的,代理机构收取一定的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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