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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申请注册的类别:第34类-烟草烟具,3407 类-电子香烟及其部件

专利代理 咨询电话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发布时间:2021-04-22 12:02:21


第 34 类商标-烟草烟具
 
烟草和烟草代用品;香烟和雪茄;电子香烟和吸烟者用口腔雾化器;烟具;火柴。
 
[注释]
 
第三十四类主要包括烟草和烟具,以及某些用于吸烟和烟具的附件和容器。
 
本类尤其包括:
 
——非医用烟草代用品;
——用于电子香烟、吸烟者用口腔雾化器的调味品(香精油除外);
——烟用草本植物;
——鼻烟;
——某些与烟草和烟具有关的附件和容器,例如:吸烟用打火机,烟灰缸,烟草罐,鼻烟壶,雪茄保润盒。
 
本类尤其不包括:
 
——医用无烟草香烟(第五类)。
——电子香烟用电池和充电器(第九类);
——汽车用烟灰缸(第十二类)。
 
第 3407 类商标-电子香烟及其部件
 
电子香烟340039,电子香烟烟液340040
 
注:
 
本类似群商品与第十一版及以前版本3401电子香烟,电子香烟烟液,及其他属于本类似群的已接受商品交叉检索。
 
新增非规范(有可能随时发生变动):
 
用作传统香烟替代品的电子香烟,电子香烟盒,电子雪茄,电子香烟用尼古丁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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