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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人的姓名被注册成商标,姓名权被侵犯了吗?

专利代理 咨询电话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发布时间:2020-10-12 22:46:37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这种姓名权的在先权利,是有前提的,并非任何人的姓名都不能不经允许注册成商标,只有该姓名具备一定知名度,与某个自然人有强关联性时,该姓名注册商标才需要经该姓名的自然人同意,否则不必经过允许。
 
所以,普通人的姓名被注册成商标,是不侵犯该普通人的姓名权的。
 
一般情况下,只有相关公众认为该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特定名称)与某自然人之间已经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通常以其指代该自然人的,在该姓名未经许可被他人注册为商标时,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才得以通过商标法主张姓名权。
 
因此,主张他人商标侵害其姓名权,应当证明该姓名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且经过宣传使用已与某一姓名主体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
 
上述法条所称的“在先权利”,是指当事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便已享有并持续存在的民事权利或者其他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如果在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时在先姓名权利已不存在的,则不能通过姓名权来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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