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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使用注册商标进行推广宣传还没盈利算侵权吗?案例分析

专利代理 咨询电话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发布时间:2020-09-07 23:09:22


案例:
 
2018年12月17日,杭州某抖商公司举办“抖商万人联盟启动大会”,在会场宣传中多处使用注册商标“头条” “抖音” 等标识。会议称自己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旗下、抖音、今日头条、小火山”企业认证地区授权代理商。另外,某科技公司、杨某某还通过其公众号“真某棒”及个人微博等使用了“头条”“今日头条”“抖音”等商标及相关标识。
 
字节跳动公司诉称,其系“抖音”“头条”“今日头条”等商标的商标权人,微博视界系字节跳动的关联公司,杭州某抖商公司、杭州某抖友公司、某科技公司、杨某某未经允许擅自使用涉案商标,涉嫌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决四被告立刻停止侵权行为,共同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损失共计300万元。
 
对此,被告辩称,原告方第24282117号图形商标的注册日期是2019年2月14日,“抖商大会”活动举办时间在其之前;其开抖商大会仅仅是宣传,并不没有任何盈利,抖音只是个概念,出于推广目的。
 
法院判决侵权
 
杭州互联网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杭州某抖商公司、某科技公司、杨某某分别在“抖商大会”、微信公众号、个人微博号、QQ号等平台多角度进行商标侵权虚假宣传等行为,且恶意重复侵权,侵权时间持续较久,故应当承担惩罚性因素的赔偿代价。据此,杭州互联网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杭州某抖商公司、某科技公司、杨某某就诉争商标侵权行为共同赔偿字节跳动150万元 ,杭州某抖商公司、某科技公司、杨某某就诉争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赔偿字节跳动、微播视界50万元。
 

该案惩罚性赔偿因素主要包括:被控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持续时间较长,被告从2018年12月17日起开始擅自使用涉案商标,进行虚假宣传活动;“抖音”品牌价值较高,两原告提交“抖音”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抖音联名卡活动的相关证据证明抖音商标在单项商业活动中被授权许可使用费高达1940万元;(2018)苏05民初1268号判决书中已经认定“抖音”文字商标为驰名商标;杭州某抖商公司、某科技公司、杨某某主观恶意较大,在明知没有商标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仍在较长时间内擅自使用涉案商标。
 
抖商培训不属于抖音衍生品,各培训机构在举办相关活动时应注意遵守相关法规,规避侵权风险。“在商标使用上,字节跳动在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注册有‘抖音’等文字及图形商标,抖商培训机构在培训中使用‘抖音’等商标如果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畴,容易产生侵害商标权的风险。此外,如果培训方与抖音没有相关合作或协议,却声称与抖音存在合作或者由抖音授权等误导性宣传,容易使公众误以为与抖音存在关联,涉嫌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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