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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打击侵权乱诉:“强生”商标名被注册,公司起诉“确认不侵权”|商标资

专利代理 咨询电话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发布时间:2020-08-05 22:30:28

 
 
前因:20年前,中国建材总公司把美国Johnson玻璃贴膜(强生贴膜)引入中国,“强生”商标逐步在车膜界出名。
 
海淀法院中关村法庭审结“强生”商标案,与一般商标侵权案不同的是,该案为确认不侵权的案件。
 
原告起诉确认自己不侵权:原告中国建材技术装备总公司 起诉称,自强生玻璃膜进入中国以来,具有较高的知名度。2015年12月北京市高院依法认定“强生”商品构成玻璃膜商品上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
 
被告曹某于2012年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强生”商标,2013年获准注册。
 
2016年2月,曹某向原告发律师函,声称原告在玻璃膜产品及相关宣传资料上突出使用“强生”字样,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原告立即停止宣传及使用“强生”商标的侵权行为。
 
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在玻璃膜产品上使用“强生”标志不侵犯被告享有的“强生”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无权禁止使用商标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其产品宣传中突出使用“强生”字样,使该标识与公司本身之间产生稳定的联系,原告对“强生”标识系商标性使用。
 
从证据看,自1996年起,原告即对“强生”商标进行了大量的广告宣传和使用,使“强生”商标经其使用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
 
而被告曹某2012年才申请注册涉案商标,因此曹某无权禁止原告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强生”商标,原告在玻璃膜产品上使用“强生”标志,也不侵犯被告曹某享有的“强生”注册商标专用权。
 
 
释法
 
法官表示,知识产权案中,常见的是一般商标侵权纠纷,本案是“确认不侵权”案件。
 
根据相关规定,确认不侵权之诉的提起有一定的条件,首先权利人需向涉嫌侵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发出警告;其次涉嫌侵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需要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最后,权利人未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诉权或撤回警告。
 
从受理条件可以看出,确认不侵权之诉是打击侵权乱诉的有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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