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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丰“嘿客”商标被指侵权 |商标资讯

专利代理 咨询电话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发布时间:2020-08-04 00:22:39

 
据公开报道,国内快递行业龙头,顺丰“嘿客”被控商标侵权。
 
成都尹先生称,顺丰使用的“嘿客”商标侵犯了其“嘿客”商标权,要求裁定顺丰“嘿客”商标无效。
 
尹先生称早在2003年就申请了“黑客”商标,之后于2014年6月18日,申请了“嘿客”商标,并获得商标局授权。
 
2014年,顺丰建立嘿客门店,在嘿客门店开业前,顺丰于2014年4月14日、4月25日申请了“嘿客”和带笑脸“嘿客”的商标。
 
尹先生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了《关于顺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侵犯尹先庆注册商标“嘿客”的情况说明》,并向商标局等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知识产权侵权在企业上市过程中的阻击作用越来越明显,有些企业因为知识产权问题而止步IPO。
 
此次商标侵权,究竟是“碰瓷”,还是商标权利的正当行使?
 
1、双方商标的基本情况及分析
 
根据尹先生自称,笔者检索到了其名下的“嘿客”商标,同时,也检索到了顺丰申请的2件“嘿客”商标,对比可知,顺丰公司的两件“嘿客”商标的申请时间要早于尹先庆商标的申请时间,商标的文字构成要素都是“嘿客”,所以商标之间构成相同近似商标。
 
虽然顺丰公司申请时间早于尹先庆,但是商标授权时间要晚于尹先庆,且顺丰公司的两件商标在“替他人推销”等服务项目上面部分驳回,只在部分项目上予以核准。
 
尹先庆申请的“嘿客”商标在“替他人推销”上面核准注册,推断应该是和尹先庆之前申请的“黑客”商标有关。
 
2、顺丰公司能否以在先使用进行抗辩
 
顺丰公司正式推出“嘿客”的时间是在2014年5月18日,顺丰公司商标申请时间要早于“嘿客”推出时间,“嘿客”推出时间要早于尹先庆的“嘿客”商标申请时间。
 
我国商标制度保护实行的是“注册制”,而严格适用“注册制”很容易忽视对在先权利的保护,保护在先权利,又是商标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原则。
 
商标法中,五十九条第三款从法律上对这种情形下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权利做出了限制。
 
适用此条款,顺丰公司需要证明在尹先庆商标申请日之前,即2014年6月18日之前,在先使用“嘿客”商标并且有一定影响。
 
顺丰正式推出“嘿客”的时间是2014年5月18日,要想证明在一个月的时间内“嘿客”已经具有了一定影响,并非易事。
 
3、服务项目是否相同或类似
 
根据尹先生自称,他认为顺丰公司申请的两件“嘿客”商标不具有“替他人推销”这一服务项目,但“嘿客”门店却有这一服务内容。
 
尹先庆认为顺丰公司侵犯了其第35类的“嘿客”商标专用权,更具体讲,是认为侵犯了在“替他人推销”项目上的商标权。
 
对于何为“替他人推销”,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主要分歧在于该服务内容是否应包括零售、批发服务,以及超市、商场提供的服务是否属于该类服务。
 
如果商场、超市等自己作为销售主体对外销售商品,则该服务不属于“替他人推销”。
 
但如果其仅是为销售者在其购物场所内的销售行为提供相应服务,则该行为属于替他人推销。
 
需要双方列举相关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观点。
 
4、判定商标侵权应考虑的因素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第(一)项(未经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和第(二)项(未经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导致混淆的;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导致混淆的)。
 
但上述法律条文并不是孤立存在的,除了考虑上述“混淆”因素之外,在司法实践中,还需要考虑双方商标的使用情况、商标显著性高低,知名度大小,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双方的主观恶意等多个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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