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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谁,想注册水立方为商标? |商标资讯
专利代理 咨询电话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发布时间:2020-07-17 23:21:11
《商标法》“其他不良影响”的理解与适用——第3672081号水立方SHUILIFANG商标争议案评析。
“其他不良影响”并非一个内涵和外延十分明确的法律概念,《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均未明确界定“其他不良影响”应如何认定,在实践中认定“其他不良影响”有一定难度。
一、案情
申请人:北京国家游泳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周晓扬
争议商标:第3672081号水立方SHUILIFANG商标
(一)当事人主张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是:申请人是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是水立方的唯一经营、管理机构。
“水立方”是申请人独创的臆造词,已经与北京奥运会标志性场馆国家游泳中心形成特定的、唯一的联系,成为奥运场馆名称和未注册商标。
水立方SHUILIFANG商标由被申请人注册和使用,必然会误导消费者,产生不良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被申请人在申请争议商标前,不可能不知晓“水立方”这一名称,因此是典型的恶意抢注行为。
综上,争议商标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答辩。
二、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
鉴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法律不可能将所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情形逐一列举,该条第一款第(八)项中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更像一个兜底条款,即如果出现第十条第一款前七项及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情形,适用具体条款;
如果出现列举情形之外但又确实有违主流的道德观念、有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就可以适用“有其他不良影响”来制止商标的注册,避免产生消极、负面的社会影响。
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其他不良影响”要考虑多方面因素。
判断是否有“其他不良影响”,应考虑社会、政治、历史背景,文化传统,民族风俗,宗教政策等因素,并应考虑商标的构成及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
《商标审查标准》列举了“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主要包括:具有政治上不良影响的;有害于种族尊严或者感情的;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间信仰的;与我国各党派、政府机构、社会团体等单位或者组织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与我国党政机关的职务或者军队的行政职务和职衔的名称相同的;与各国法定货币的图案、名称或者标记相同或者近似的;容易误导公众的;商标由企业名称构成或包含企业名称,该名称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容易使公众发生商品或服务来源误认的。
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将北京奥运会标志性场馆名称“水立方”作为商标注册,易使消费者认为其商品与奥运会有某种联系,从而误导公众。
不同于其他条款维护商标权等在先权利的立法宗旨,“有其他不良影响”条款的侧重点是维护国家、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因此,法律没有限定依据该条款提出商标撤销申请的主体。
如果一件商标对商品或服务具有描述性,整体缺乏显著性,同时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相关特点产生误认,此种情形下应适用《商标法》第十一条的显著性条款,不适用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规定。
“不良影响”一般不涉及特定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商标审查机关只需论证争议商标的构成要素与对国家、社会、公众产生不良影响之间的因果关系即可,无需证明有不良影响的实际后果。
构成“其他不良影响”的判定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的判断标准,乐知网小编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国家利益为大前提。
2、考虑商标的常见含义。
通常应考虑一般社会公众或相关消费者的认知程度,在多个含义中考虑其主要含义,以一般消费者对该商标的认知为主要因素。
3、要综合我国国情、历史、社会观念、市场效果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以一般社会公众的认知水平、道德价值观念为标准,全面考察商标的使用或注册是否会造成不良影响。
三、综合评述
从该案的审理可以看出,“水立方”虽然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七)项列举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但它属于奥运会这一国际性体育活动的标志性建筑物之一,与奥运会具有特定联系。
类似的标志主要有全国性或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等大型活动或其他公益活动的会徽、吉祥物、宣传语或其他标志物,此类标志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将此类标志注册为商标,客观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应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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