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傍“宝马”注册近似商标,三被告被判赔300万元 |商标资讯

专利代理 咨询电话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发布时间:2020-07-04 00:14:57

 
 
商标侵权案件已经从简单的侵犯单个商标的案件,逐步发展到“全面模仿 全面侵权”。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一起原告宝马股份公司(简称“宝马公司”)与被告上海创佳服饰有限公司(简称“创佳公司”)、德马集团(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德马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享有的一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万元。
 
侵权行为持续六七年之久,周乐琴设立“德国宝马集团(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英文为 GERMAN BMW GROUP(INTL)HOLDING LIMITED,在字号中使用了“宝马”和“BMW”,2010年6月,该公司变更为现名即德马国际控股。
 
自2008年起,德马公司就通过购买、注册“BMN”等商标,授权创佳公司使用的方式,与创佳公司共同建立、完善了BMN品牌加盟体系。
 
德马公司和创佳公司在已获得注册商标的基础上,通过延伸注册、变换图形结构、增加色块或着色的方式,将标识逐步向原告的注册商标靠拢,并且将其配合德国宝马集团、德国宝马等文字组合使用。
 
宝马公司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既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又对原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创佳公司辩称,其已合法取得德马公司的相关商标授权,并依法授权第三方使用,现第三方使用行为超出创佳公司的授权范围,与创佳公司无关。
 
辩称,其注册的商标与原告对应的注册商标既不相同亦不近似,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的侵害。
 
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宝马公司的三个商标属于驰名商标;被告明知此情,仍通过分工合作共同建立BMN品牌加盟体系,在生产、销售、广告宣传等使用侵权标识,并授权BMN的经销商使用,共同实施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其复制并使用原告“宝马”驰名商标,使用并授权BMN销售商使用“德国宝马集团(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企业名称;
 
复制、摹仿原告已在中国注册的“宝马”“BMW”和图形驰名商标,注册类似商标,自行并授权BMN销售商在不相同、不相类似的商品上突出使用; 超出其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标识范围,自行授权BMN销售商以与原告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形式,在商品上使用。
 
上海知产法院根据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驰名程度及其显著性,被告实施本案侵权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实施涉案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所涉地域广泛、侵权规模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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