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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看懂 网络游戏行业的商标注册攻略 |商标资讯

专利代理 咨询电话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发布时间:2020-06-30 00:35:45

 
随着《微微一笑很倾城》电视剧热播,该剧定制游戏《倩女幽魂》引爆了游戏玩家的热情,在该剧播出期间,网易公司的手游《倩女幽魂》连续两周在App Store总榜排行前五,成为年度最佳游戏营销案例之一。
 
笔者在商标局官网查询了游戏名称的商标注册情况,发现在第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上申请的“倩女幽魂ONLINE及图”商标已被驳回。
 
游戏行业,像这样商标保护不到位的事情很多,笔者讲讲网络游戏商标注册的策略和注意事项:
 
一、可注册的网络游戏元素
 
1、游戏名称
 
游戏名称是游戏玩家识别游戏的最重要元素,如:“魔兽世界”必然想到暴雪公司;“倩女幽魂”会想到网易;“欢乐斗地主”会联想到腾讯;因此,游戏的商标注册,首选游戏名称。
 
暴雪公司第4651997号“魔兽世界 WORLD OF WARCRAFT”商标、游戏图标随着移动网络技术的普及,手游行业的规模逐年扩大,因此除了游戏名称,游戏APP图标也可以作为商标注册重要的元素之一。
 
在设计和选择游戏商标时,针对国内游戏玩家,文字商标当是首选;如考虑国外业务拓展,也可注册字母商标;而图形直观形象易使人印象深刻,因此可考虑设计图形商标进行注册。
 
二、网络游戏商标可考虑选择的商品和服务国内商标申请注册时,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从中选择商标拟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
 
 
选择游戏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考虑:
 
1、网络游戏所属的核心商品服务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与网络游戏直接相关的是第9类商品和第41类服务,如第9类的“计算机游戏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第41类的“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
 
2、网络游戏相关联的商品服务与网络游戏密切相关的商品服务,主要是指可能会使相关公众发生混淆误认的商品服务,例如第28类的“游戏器具”、“游戏机”。
 
在互联网高度发达的时代,游戏公司为全面娱乐化,多数会在游戏外继续完善外延服务功能。
 
如考虑游戏玩家越来越注重社交体验,游戏公司在提供网络游戏的同时会附带有通讯社交功能,所以在为游戏商标选择商品服务时需留意相关的通讯社交服务,例如第38类的“提供互联网聊天室”服务等。
 
3、网络游戏衍生品所属的商品服务游戏衍生品作为游戏的周边产业,目前游戏衍生品主要涵盖了玩具、文具、服装、箱包、饰品等类品。
 
例:暴雪公司的“魔兽世界”商标,除了第9类和第41类,核准使用的商品服务还包括第16类的文具用品、第18类的“背包”、第25类“无檐帽”、第28类的“玩具”,第29类、第30类的零食,第32类的饮料等。
 
网络游戏衍生品还会涉及第20类的枕头、枕套等;第21类的玻璃杯等。
 
4、游戏公司将来可能拓展的业务公司在拓展新业务时,一般会倾向于在推出的新产品或服务上继续沿用公司原有的核心商标,因此核心商标在选择商品服务时,还需一并对公司未来的业务发展计划进行综合考量,对公司以后可能拓展到的业务所属商品服务进行指定,以避免到时候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而被迫放弃继续沿用。
 
三、网络游戏商标的事先规划与设计 在明确了游戏商标注册可供选择的元素及商品服务后,游戏商标如何进行事前的规划与设计呢?
 
1、及时注册,避免抢注《商标法》明文规定商标审查期限系自收到申请文件起6个月审查完毕,符合规定予以初审公告,初审公告期为三个月,可能还会进入驳回复审、异议等后续程序的话,则需要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本文提及的第12962288号“倩女幽魂ONLINE及图”商标为例,网易公司在2013年7月就对该商标提出了注册申请,2014年11月商标局予以驳回,2015年8月商评委裁定驳回网易公司复审,2015年12月3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出具一审判决驳回网易公司诉求。就该商标而言,从提出申请已达三年之久,权属仍未明确。
 
2、事先检索,规避风险在设计游戏名称或其他图标等元素时应同时做好事先商标检索分析工作,考虑设计元素注册成功的可能性。
 
3、不得违反禁用禁注规定游戏商标经过检索后,如果不存在相同或近似的已申请商标,则还需注意不能违反《商标法》的“禁用”和“禁注”两方面的规定。
 
一是“禁用”规定,《商标法》第十条例举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诸多标志,其中笔者认为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在电子艺界公司的“植物大战僵尸”商标确权案中,商标局和商评委皆以该商标中的“僵尸”具有迷信色彩为由驳回商标申请,最终北京高院也认定“僵尸”二字具有封建迷信色彩,会对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不良影响而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二是“禁注”规定,《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三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第(一)项是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第(二)项是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第(三)项是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同时该条还规定了第一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倩女幽魂ONLINE及图”为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网易公司诉求的理由是,认为该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的“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上缺乏显著性,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所述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而对于原本不具有显著性在经过使用后取得显著特征的标识,虽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但在日后的维权中又可能遭遇重重困难。
 
提醒游戏公司在注重版权问题的同时,也应对游戏商标注册予以重视,无法获得商标专用权,日后维权将因缺失权利基础而举步维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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