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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案件中是否应加大申请人的举证责任? |商标资讯

专利代理 咨询电话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发布时间:2020-06-30 00:33:35

 
商标是用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6条规定,提起撤销商标三年不使用申请仅要求申请人对商标撤销申请的“有关情况加以说明”即可。
 
但是,商标撤销案件中的举证倒置,或者说权利人过大的举证责任,实际是不公平的举证责任分担。
 
申请人仅为“情况说明”,权利人则为“举证责任”。
 
实践中,申请人提起商标撤销仅需完成商标局制式《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书》中的理由填空;实践中,此种理由往往一句话,即“经市场调查和网络查询,被申请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
 
权利人倒推三年的商标使用证据材料,在商标法48条明确要求即“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依据此条,则需商标权利人提供法律列举情况中的相应证据。
 
也就是说,如果无法提供列举情况中的使用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存在合法性等形式规定,再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供证据的,被申请商标将被撤销。
 
法律的设计应当考虑公平性以及实践中商标权利人的具体情况,增加撤销申请人的举证责任;也可以参考民事诉讼中原告的举证义务,适当增加法律后果。
 
是否也可以考虑减轻商标撤销案件中,商标权利人的举证义务?
 
保护司法的公平,也应当在举证责任及义务上科学设计,结合具体实践;制定出,具有双方举证责任及后果,具有适用性的“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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