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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止自己的商标 变成商标通用名称的5个措施 |商标资讯

专利代理 咨询电话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发布时间:2020-06-30 00:30:20

 
商标是作用是企业用来区别自己产品或服务的来源的标记。
 
企业会不遗余力的通过提高产品品牌质量,并为消费者所熟知,以此提高知名度,扩大市场影响力。
 
然而,商品品牌做得太出名,也会给企业带来商标变为通用名称的风险。
 
《韦氏大学词典》将首字母小写的“google”定义成一个动词,解释为“使用Google搜索引擎,在互联网上获得信息”。任由这种趋势发展下去,商标将逐步被淡化。
 
如何判断 商标是否已经通用名称化?
 
我国商标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的通用名称的显著性很低,无法阻止他人的合理使用,因此除非该标识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否则不得作为商标进行申请注册。
 
司法实践中,某标识属于通用名称还是商标的纠纷屡见不鲜。
 
在“圣塔泰雕”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中,原告浙江圣塔绍兴酒有限公司(下称圣塔公司)主张,其申请注册的“圣塔泰雕”商标由“圣塔”与“泰雕”两部分组成,具有极强的显著性与产品来源指向性。
 
第三人浙江省绍兴市咸亨酒店有限公司(下称咸亨公司)核准注册的引证商标“太雕”等未形成“太雕”系列商标。
 
“太雕”是绍兴黄酒的一个品种,显著性较弱。
 
第三人不能独占所有含有“太雕”两字的商标。
 
据此,圣塔公司认为“太雕酒”属于商品名称,并非咸亨公司所创词汇。
 
对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经审理认为,圣塔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太雕”为酒商品名称。
 
商评委据此对圣塔公司有关诉争商标基于“圣塔”商标知名度以及“太雕”为酒商品名称等情况应维持注册的主张不予支持,并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该案中,圣塔公司主张“太雕”为黄酒的品种之一,系为商品名称。
 
而个别的市场经营者将他人注册商标标志作为商品名称对待和使用的行为,不能作为认定商品名称存在的依据。
 
法院认定原告关于“太雕”为黄酒的品种之一系商品名称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在相关判决中未予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已经注册为商标的标识是否为商品名称的判断,需要格外加以谨慎,在充足的证据下予以认定。
 
商标是否通用名称化也许司法实践可以基于证据予以认定。
 
遇到此类问题,该采取何种措施?
 
第一、设立完整商标发展战略,防患于未然。
 
在商标注册申请提交之前,就要设立完整的商标申请策略,要选择本身显著性强,富有创意的文字和图形来匹配产品,做到商标与产品定位匹配的同时,降低商标发展成为通用名称的机率。
 
第二、加强品牌商标概念,以主商标为中心设立系列商标,产品多元化发展。
 
多元化发展的结果是,品牌影响力依旧,商标不仅没被淡化。
 
第三、进行广告投入,让商标的知名度增强,增加商标的附加值。
 
第四、敢于向公众资源说“不”,积极维权。
 
当大家都在用某商标指代某一技术特点时,说明该商标已经获得认可了。一旦有人用此商标从事任何商业行为时,一定要站出来,勇敢捍卫自己的商标权。
 
第五、规范使用商标、将商标与企业宣传联系起来,及时进行市场监控和调查,也是企业需要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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