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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看懂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保护的两个焦点问题 |商标资讯

专利代理 咨询电话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发布时间:2020-06-26 15:24:33

 
证明商标分为两类:一类是原产地证明商标,也称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如“五常大米”;另一类是品质证明商标,如“绿色食品”。
 
世界贸易组织在有关贸易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对地理标志的定义为:
 
地理标志是鉴别原产于一成员国领土或该领土的一个地区或一地点的产品的标志,但标志产品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确定的特性应主要决定于其原产地。地理标志也是知识产权的一种。
 
乐知网小编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保护中涉及的问题进行介绍:
 
1、地名“正当使用”的分析  
 
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当证明商标注册人通过司法途径维权时,如果被告不能证明其生产或销售的商品产自地名所示区域,那么无论其以何种方式使用地名,均不属于正当使用。
 
焦点是指被告能够证明涉案商品源自地名所示区域,其“正当使用”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当某个地名没有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被注册成为证明商标时,该地名如何使用只受其他法律的调整。
 
而当该地名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被注册成为证明商标后,对该地名的使用就要同时受到商标法的约束。
 
证明商标中包含的地名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标志,所以使用该地名的行为是否正当,仍需审查以下两点:
 
对使用地名的客观形式进行审查。
 
正当使用地名应以明示商品原产地、厂家信息等正当目的为限,即商品包装使用地名应当符合行业标准、行业惯例、预包装商品标签要求等,规范排版、严格设定文字字体及字号,在商品包装的标签位置予以客观标明。
 
对使用地名的主观心态进行审查。
 
如果是在包装的显著位置突出使用地名,其目的是为了借助证明商标的良好信誉和影响力,故意制造混淆、误导公众,令公众将该商品误判为使用证明商标的商品,那么该使用行为不属于正当。
 
如果大米企业以“五常优质大米”、“五常稻花香”、“五常长粒香”、“五常米”、“五常贡米”、“五常贡”、“五常”、“五常特产”等方式突出使用地名,即属于非正当使用。
 
必须严格界定地名“正当使用”的条件,否则证明商标法律制度将丧失其存在的意义。
 
 
2、关于销售商赔偿责任的分析  
 
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上述法条的明书内容,实践中并不存在争议。
 
有观点认为,即使存在应判销售商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其赔偿责任也应远远低于生产商。
 
该观点的隐患在于直接给生产商提供了规避法律的机会,即生产商和销售商恶意串通,销售商故意不提供进货凭证,自愿担当赔偿责任,生产商则声称侵权商品系他人假冒,从而逃避赔偿责任,事后生产商对销售商进行补偿。
 
避免生产商规避法律最行之有效的办法是:若销售商不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据,即应承担等同于生产商的赔偿责任。
 
只有加大对侵权商品销售商的打击力度,才能促使销售商尽到审查义务,堵住假冒伪劣商品进入流通领域的渠道;才能调动销售商追溯生产商的积极性,打消生产商规避法律的念头;也才能使得法律的威严不会被违法者轻易挑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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