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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三年不使用对商标注册人的影响有哪些? |商标资讯

专利代理 咨询电话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发布时间:2020-06-24 17:54:44

 
在商标权撤销及复审过程中,需要商标的注册人提供使用证据。
 
商标长期闲置,注册人自己不使用,其他想使用该商标的人却得不到使用机会 ,无疑是一种浪费。
 
撤销的前提是商标注册人连续三年不使用,且无正当理由。
 
那么在商标注册人提供了使用证据,商标被裁定继续有效后,撤销方和被撤销方都有复审的机会,这在程序上也是给双方公平的机会。
 
但是,在撤销以及复审的过程中,始终需要商标的注册人提供使用证据,在商标局的撤销流程中裁定商标继续有效的情况下,商标的注册人已经向商标局提供过一轮其使用证据,获得了商标继续有效的结果,对方复审了。商标注册人需要继续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一直使用该商标。
 
撤销方可以提出撤销、复审、甚至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为商标注册人,只能被动的提供证据、答辩、应诉。
 
在法律实践中,应该对撤销方有所要求。
 
如农业合作社的商标,我了解了商标注册人的情况,商标确实在使用,但是不是所有的农产品上都去贴商标出售,毕竟要考虑成本问题。不是每家做农业的企业都能做出有机高价产品。
 
农民创办的合作社,政府免税,没有开具过任何的销售发票。那么,销售流程没有合同和发票等,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的商标使用证据。
 
而针对其印制的商标,需要印刷企业给开具一个印刷的证明,印刷企业因为在县里都比较小规模,没有印刷商标的资质而不敢给其开具证明。所以,商标使用证据并不容易准备。
 
复审结束后,撤销方如果继续申请撤销,继续复审,或换一个撤销人继续撤销,继续复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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