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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力更高的汽车类商标不易认定为近似?|商标资讯

专利代理 咨询电话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发布时间:2020-06-22 12:13:02

 
在以往有关认定商标近似的案例中,商标申请人常常以相关公众的注意力程度来论述诉争商标近似与否,尤其在一些贵重的商品。
 
由于商标近似认定的复杂性,导致实践中形成一些误区,其中包括注意力更高的汽车类商标不易认定近似。
 
一、“注意力”相关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二、司法实践中的认定(一)商标标识本身存在一定差异的基础上,结合考虑此类商品的相关公众进行购买时的注意力程度认定不构成近似。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使用在第12类汽车、大客车、汽车配件类商品上,相关公众在选购此类商品时往往会施以更高的注意力,能够区分商标间的细微差异,同时再辅以其它相关商品信息进行综合判断,因此,在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标识本身存在一定差异的基础上,结合考虑此类商品的相关公众进行购买时的注意力程度,两商标即使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亦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在申请商标的复审审查阶段及诉讼阶段,北汽集团还提交了大量证据证明北汽集团及其子公司在申请商标的申请日之后以多方式、大范围、高密度地对申请商标进行了推广宣传和使用,在宣传中往往将“威旺”与“北汽”共同使用,客观上也已使“威旺”与北汽集团建立起一定的对应关系,使相关公众不致对商品来源发生误认。
 
(二)标识本身构成近似基础上,即使相关公众会施以更高的注意力,也构成近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一审 (2015)京知行初字第2805号本案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图形商标,二者外轮廓均呈椭圆形,内部均有左右对称的弯曲曲线,且二者曲线的弯曲方向基本一致。
 
虽在外轮廓底部缺口、曲线底部与外轮廓的重合、线条粗细方面有细微差异,但通过整体隔离比对,二者的视觉效果构成近似。
 
 消费者在选购汽车等商品时通常会对标识之间的区别施以更高的注意力,但这并不意味着相关公众不会对这类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产生混淆误认。
 
申请商标不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指定使用商品上不应被核准注册。
 
三、结语注意力更高的汽车类商标是否可以认定为近似商标,在具体的案件中,除了要考虑汽车类行业的特殊性(价值等因素),也要考虑判断商标近似的基本原则,即商标标识本身的近似程度是判断商标是否近似的基础因素,在这一基础因素上综合考虑相关公众的注意力程度、显著性、知名度等因素。
 
在施以更高的注意力的情况下,相关消费者并不会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相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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