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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住的“如家”不一定是真如家 |商标资讯

专利代理 咨询电话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发布时间:2020-06-19 17:35:27

 
2015年,和美酒店发现湖南如家在日常经营中突出使用“如家”这一商标,向法院提起诉讼。
 
湖南如家一审败诉。
 
湖南如家不服,向法院提起反诉。
 
2016年8月25日,湖南省高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湖南如家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如家公司”)与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美酒店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二审(终审)宣判:
 
湖南如家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和美酒店公司的商标权并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如家”文字或标识,并赔偿经济损失6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湖南如家公司使用或授权其加盟店用含有“如家”文字或标识的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且存在利用“如家”商标商誉的主观意图,构成不正当竞争。
 
判决书称,和美酒店公司是如家酒店连锁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如家酒店连锁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以排他许可方式允许和美酒店公司使用“如家”商标,期限为2005年1月8日至2023年3月20日。
 
和美酒店公司诉称,湖南如家公司在其经营酒店的店招、经营场所、网站以及在携程、艺龙的宣传推广中大量使用了“如家酒店”、“如家公寓酒店”、“湖南如家酒店”等商标标识。
 
在毛巾、烧水壶等服务设施上,湖南如家公司突出使用“如家”二字,起到了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的使用。
 
因此,其使用的服务与“如家”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相同,容易造成公众的混淆。
 
他们认为,湖南如家公司的行为属于商标侵权。
 
“如家”商标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湖南如家公司将“如家”注册为企业字号,并在日常经营中突出使用,属于不正当竞争。
 
湖南如家:加了“湖南”前缀,不是商标侵权。法庭上,湖南如家公司辩称,自己并没有商标侵权行为,认为商标和企业名称分别受到法律保护。此外,也不存在不正当竞争。
 
判决:和美酒店胜诉长沙中院审理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导致公众误认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此外,湖南如家公司使用或授权其加盟店用上述标识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权利商标的侵害。
 
湖南如家反诉和美酒店,终审被驳回湖南如家:对方侵犯了我的企业名称权在一审期间,湖南如家公司就本案提出了反诉,称主要出资人于2005年5月就申请设立了长沙芙蓉区如家公寓网络维护服务部,次年成立了湖南如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因此,湖南如家公司认为,拥有的“如家”企业名称是经过工商部门审定的,且早于和美酒店公司拥有的“如家”商标时间。
 
此外,他们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和“如家酒店”、“湖南如家”的简称,符合商业惯例和汉语文字使用习惯。
 
然而,和美酒店公司将商标当做企业名称使用,将“如家酒店”、“如家快捷酒店”、“如家集团”等表述大量用于宣传资料和标牌,侵犯了湖南如家公司的企业名称权利,也损害了自己在一定地域内的独占权利。
 
和美酒店:对方混淆了商标和企业名
 
对于湖南如家公司提出的反诉,和美酒店公司辩称,其“如家”商标早在2003年就核准注册,而对方的企业名称是2006年才注册登记的。
 
他们提出,“如家”商标从2002年第一家如家酒店开业时已经开始使用。
 
他们认为,湖南如家公司混淆了商标和企业名称,和美酒店把“如家”作为商标使用,主要起到区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没有侵犯湖南如家公司的企业名称权。
 
判决:维持原判湖南高院认为,湖南如家公司在店招、广告牌和网站上大量使用了“湖南如家公寓酒店”、“湖南如家连锁酒店”等均包含“如家”文字的标识,这些标识中仅有“如家”起到了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因此属于商标意义的使用。
 
同时,虽然两者的“如家”商标在字体上有一定区别,但从文字组合、读音上并无差异,因此系相同商标。
 
对于和美酒店公司在经营中使用“如家酒店”、“如家快捷酒店”是否侵犯了湖南如家公司的企业名称权,法院认为,湖南如家公司使用“如家”作为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其企业名称本就不适宜,应予以变更,无权就包含“如家”文字的标识主张企业名称权。
 
因此,和美酒店公司在其经营的酒店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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