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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看懂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的标志 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资讯

专利代理 咨询电话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发布时间:2020-06-19 17:24:37

 
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这是因为,将某商品的通用名称作为商标注册,一方面不能实现商标用来区别商品来源的核心功能,另一方面会垄断公共资源,不利于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西湖藕莼商标无效宣告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朱卫国被申请人:杭州万隆果干食品有限公司
 
争议商标:第8354914号西湖藕莼商标,江金华的西湖藕莼等。
 
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证据,外包装制作委托合同显示杭州神采包装印业有限公司、汕头市金茂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杭州宏远印刷有限公司分别自2007年起承接印制被申请人万隆牌藕粉系列产品食品包装袋、包装盒;国家水产品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被申请人报检的产品名称分别为西湖藕粉(桂花莲子)、西湖藕粉(精制桂花)。
 
被申请人产品所获荣誉证书显示的商品名称为万隆西湖藕粉。
 
被申请人于2007年5月11日分别开具给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杭州华联华商集团有限公司的发票,2010年10月4日开具给宁波江东五洲食品有限公司的发票、2010年10月14日开具给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的发票等显示的货物名称分别为西湖藕粉、桂花莲子藕粉、桂花藕粉、百合藕粉、枸杞藕粉、红枣莲子藕粉等。
 
被申请人于2009年9月8日与浙江视博广告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业务合同显示的委托内容为万隆藕粉宣传片。
 
由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在行业标准等规范性文件中列明的属于商品通用名称的名称。
 
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是指已被同行业较为普遍地使用或者被一定范围内相关公众所普遍认知的商品名称。
 
无论是法定的通用名称,还是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已经作为通用名称的,该名称作为商标注册即不具有显著性。
 
《商标法》明确规定,标志中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一般是在全国范围内以相关公众的普遍认知为判定标准。
 
但由于地理环境、特定工艺、历史传承等自然、第8354914号西湖藕莼商标无效宣告案评析(一)当事人主张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是:西湖藕莼也称为西湖藕粉,为上世纪90年代中期市场上出现的一种速溶藕粉的通用叫法,不能为一人或一家企业所独占。
 
请求依据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是:
 
“西湖”二字已经在多个类别上广泛注册商标,其商标本身的含义远强于地理名称含义,西湖藕莼整体作为商标使用在核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
 
被申请人较早即将西湖藕莼作为商标使用,在同行业内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与被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商评委审理与裁定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表明,西湖藕莼又称西湖藕粉,是一种速溶藕粉的通用叫法,为杭州著名的民间素食,主产于杭州艮山门外至余杭县(现余杭区)塘栖一带,以余杭县崇贤镇三家村产的最负盛名。
 
此类产品的包装图显示的产品标识为醇香园西湖藕粉及醇香园西湖藕莼、三禾食品的西湖藕莼、浙案证据可以证明,杭州已有多家生产厂家加工、销售速溶西湖藕莼或西湖藕粉,并将西湖藕莼或西湖藕粉作为一种藕粉产品名称加以使用。
 
综合评述  
 
从本案的审理可以看出,主张某商标属于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时,主张方需要承担较为严格的举证责任,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标志在本商品上已成为被相关公众普遍认可和使用的通用名称。
 
虽然有些商品名称并非在全国范围内为相关公众所普遍知晓,但如果其受历史文化、风土人情、地理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具有鲜明的地域性,已成为相关市场较为固定的商品名称,并成为该商品约定俗成的通用称谓,则可以认定为通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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