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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申请知识

为什么法院也能认定驰名商标?

专利代理 咨询电话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发布时间:2020-12-26 23:21:34


我国驰名商标认定机制是法院认定与商标主管行政机关认定相结合的双轨制。
 
在2001年新修订的商标法和2002年新颁布的商标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在商标注册、商标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相应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颁布了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了在法定条件下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界限。在2001年7月24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此后,2002年10月施行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当事人对曾经被行政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请求保护的,对方当事人对涉及的商标驰名不持异议,人民法院不再审查。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审查。”
 
司法实践中,也有判例开创了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先河,2001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在一起域名注册与商标纠纷诉讼中,认定了“safeguard”为驰名商标,这也是我国首起由高级法院直接认定驰名商标的判例。
 
上述司法解释的出台与司法判例的出现,表明商标权本质上是一种私权,是一种民事权益,因此对有关民事权益纠纷的解决应交由法院在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作出判决。
 
之所以要赋予法院确认驰名商标归属的权力,是因为:
 
1、法院参与确认驰名商标,可有效地排除行政干扰,强化对商标主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促使驰名商标的确认能严格依法进行,对于改变我国现阶段对驰名商标保护乏力的状态将大有裨益。
 
2、法院确认驰名商标是实现法院审判职能的需要。驰名商标是商标权人一项极为重要的财产性权利,由法院来保护驰名商标所有人的财产权利是法院的职能所在,有利于维护法院作为民事裁判最终裁决者的地位。
 
3、由法院确认驰名商标符合国际条约的要求,有利于同国际通行做法相接轨。Trips协议已明确要求对所有知识产权确权行为都要进行全面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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