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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商标被抢注后怎么办?两个方法
发现商标被抢注以后,主要救济途径有两个:提起异议,或者提起无效。
1、提起异议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驰名商标保护)、第十五条(禁止他人抢注)、第十六条第一款(地理标志保护)、第三十条(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第三十一条(初审公告申请在先,同一天申请初审公告使用在先商标)、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在先权利、不得不正当手段抢注 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当抢注商标还处于异议期内,适用本方式。
2、提起无效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当抢注商标已经处于注册公告阶段,适用本方式。
两种方式所依据的法律条款: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所以,无论哪种方式,都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自己享有在先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