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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了,怎么办?
申请注册商标,需要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商标局经过实质审查以后,给出商标予以注册的通知书或者驳回决定,如果发出驳回决定的,在文件中会注明驳回理由。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基于上述法律条款,申请人如果认为驳回决定不妥,给出的理由不具有说服力,那么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且在复审请求书中写明复审理由,必要的时候提供相关证据。
商标评审委员会会基于复审请求书的理由和证据重新对该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查,重新作出维持原驳回决定或者撤销原驳回决定的最终决定文件。
因此,商标申请人即使收到商标局的驳回决定也不要急,可以分析驳回理由,必要的时候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