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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别人的注册商标作为书名出版销售,算商标侵权吗?
我国新修订的《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具体如下: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书的名字印刷出版销售,虽然没有进行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品的商标标注行为,但是显然也有搭便车的嫌疑,可能会给消费者造成混淆(该书的出处是否为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构成上述第(七)款所列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属于商标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