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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申请知识

注册商标显著性的审查标准是什么?

专利代理 咨询电话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发布时间:2020-11-04 22:49:26

 
商标能够核准注册的前提,是其能够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来,因此,判断是否具有显著性的最基本原则就是能够体现区别。
 
《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不能作为注册商标的内容: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以及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实践中,要突出显著性,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不能暗示产品特性
 
指对其使用商品的性质或者质量具有影响或者暗示作用的商标。例如用在洗发水上的“飘柔”(区别于直接描述型的词汇“柔顺”),香皂上的“舒肤佳”(区别于“舒服”)。
 
2、与产品和服务无关的名字具有显著性
 
指构成商标的单词或者单词组合在词典上有固定含义,但与其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无关。例如用在电脑上的“苹果”商标;用在手机上的“冰淇淋”商标;用在葡萄酒上的“长城”商标。
 
3、没有含义的词具有显著性
 
指构成商标的单词或者字母组合本身在词典上没有任何含义,是自己独创的。例如诺基亚、微软、新浪、搜狐、摩托罗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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