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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淘宝上卖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要承担什么责任?“太平鸟”商标侵权案例
专利代理 咨询电话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发布时间:2020-03-03 21:44:10
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鸟公司)与被告罗育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法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太平鸟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
1、被告罗育金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案涉侵权产品,销毁库存及生产工具,被告淘宝公司协助下架侵权产品并删除侵权链接;
2、被告罗育金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9万元人民币;
3、被告罗育金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有关不正当竞争的主张及诉请1,放弃针对被告淘宝公司的诉请,法院依法调整案由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事实和理由:
一、原告是第1311033、15073848、13230597、16240072号等注册商标的商标权利人,且涉案商标至今均合法有效。其中,第1311033号为驰名商标。
二、近期,原告发现被告罗育金未经许可,在被告淘宝公司经营的网站(××)开设网店(掌柜ID:雅依时尚小店),公开销售侵权产品,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淘宝公司作为网络管理者和运营者,未尽到合理审慎义务,应协助原告下架侵权产品并删除侵权链接。
被告罗育金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极大的商业损失,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综上,请求上判。
被告罗育金未作答辩。
被告淘宝公司书面答辩称:
一、淘宝公司为网络交易平台,并非涉诉商品的经营者,因用户发布商品/信息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被告罗育金是会员名为“雅依时尚小店”店铺的实际经营者,店铺销售和信息发布环节中的所有事宜均由卖家完成,淘宝公司未实施侵权行为。
二、淘宝公司在原告投诉/起诉前,并不知晓侵权信息的存在,对侵权行为的发生不存在主观过错。
三、淘宝公司在事前已尽到注意义务,在事后已采取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
1、淘宝公司在其《服务协议》和《淘宝规则》中均明确要求网络卖家不得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商品信息,明确要求用户承诺不得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信息,淘宝公司尽到了事前提醒的注意义务。
2、淘宝公司尽到了对信息发布者身份的审核义务。所有平台信息发布者必须提交主体身份资料,对网络卖家的身份进行形式审核。
3、原告起诉后,淘宝公司依法履行了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对涉嫌侵权的信息予以删除,确认连接已断开,在事后已采取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综上,请求驳回原告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太平鸟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罗育金、淘宝公司未到庭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诉讼权利。原告太平鸟公司提交的关于太平鸟PEACEBIDR商标异议裁定书、2017-2018年企业年报、部分自营加盟合同、奖牌及企业荣誉证书、微博截图系复印件或打印件,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法院不予确认,原告太平鸟公司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法院经审查后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12月28日,太平鸟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取得了第13230597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含服装、游泳衣、婴儿全套衣等,注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27日。
2015年9月21日,太平鸟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取得了第15073848号“太平鸟”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含服装、游泳衣等,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9月20日。
2016年3月28日,太平鸟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取得了第16240072号“PEACEBIRD”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含服装、游泳衣等,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3月27日。
2018年8月21日,太平鸟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志阳在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公证员和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电脑在淘宝会员名“雅依时尚小店”开设的淘宝店铺“雅依代购小店”内购买了商品为“太平鸟女装2018夏A1EE8210389优雅线套衫A1EE8210346/A1EE8210379”的黑色线套衫、商品名称为“太平鸟女装2018年秋新款A1EE8322285百搭时尚线套衫A1EE8322261”的灰色线套衫、商品名称为“太平鸟女装2018夏A5DA8233111印花刺绣基础针织衫T恤A5DA8233181”的白色短袖T恤各一件,付款合计404元。三款服装售价分别为128元、148元、148元,累计评论26条、12条、8条,交易成功28笔、22笔、0笔,已售48件、31件、0件。2018年8月24日,陈志阳在公证员、公证人员监督下,对公证处于当天收到的申通快递(单号:3372696552969)包裹进行查看、拆封、拍照,并使用公证处电脑对上述订单确认付款。公证处将包裹重新封存后交由陈志阳保管,并于2018年9月6日出具(2018)厦思证内字第8005号公证书。
当庭启封公证实物,内含粘贴有申通快递单(单号:3372696552969)的快递袋一个、购物袋一个、黑色线套衫、灰色线套衫、白色短袖T恤各一件,购物袋及三件服装的塑料包装袋上面均印有“PEACEBIDR”及“”标识,其中白色T恤的塑料包装袋上面还印有“太平鸟”标识,T恤所附吊牌、吊牌连接处的塑料牌及内标签上均印有“PEACEBIDR”标识;黑色线套衫所附吊牌及内标签上面均印有“PEACEBIDR”标识;灰色线套衫吊牌连接处的塑料牌及内标签上均印有“PEACEBIDR”标识,内标签上印有“”标识。
法院认为,太平鸟公司系第13230597号“”、第15073848号“太平鸟”、第16240072号“PEACEBIRD”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专用权人,该些商标尚属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太平鸟公司主张罗育金销售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三款服装及在淘宝店铺销售的234款商品名称中使用“太平鸟”文字的行为侵犯了太平鸟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控侵权的线套衫及T恤的塑料包装袋、吊牌、塑料牌、内标签及购物袋上面标注的“”、“太平鸟”、“PEACEDIRD”标识清晰显著,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使用行为。该些标识与太平鸟公司第13230597号、第15073848号、第16240072号商标构成相同商标,同时线套衫及T恤与涉案商标核定的服装属于相同商品。太平鸟公司主张被控侵权商品价格、材质及吊牌与其正品均存在差异,确认被控侵权商品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因此,被控侵权的线套衫及T恤为未经太平鸟公司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商品,属于侵犯太平鸟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罗育金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亦属于侵犯太平鸟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罗育金在商品名称中使用“太平鸟”标识的行为亦属于商标使用行为,该标识与第15073848号商标构成相同商标,鉴于涉案公证购买的三款服装为侵权商品,罗育金未经太平鸟公司许可在该三款服装商品名称中使用“太平鸟”标识的行为属于侵犯太平鸟公司第1507384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太平鸟公司未举证证明其余231款链接项下商品为侵权商品,其主张罗育金在其余231款商品链接名称中使用“太平鸟”标识的行为亦构成商标侵权,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罗育金侵犯太平鸟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其未能举证证明涉案侵权商品系其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鉴于太平鸟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及罗育金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且太平鸟公司明确主张法定赔偿,法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太平鸟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同时,法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涉案三款服装售价分别为128元、148元、148元,累计评论26条、12条、8条,交易成功28笔、22笔、0笔,已售48件、31件、0件;2、太平鸟公司为维权支出公证费、购物费,并委托律师费出庭。故法院酌定罗育金赔偿太平鸟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0000元。
鉴于太平鸟公司已经放弃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请,故法院对淘宝公司的责任不再评判。依据2013年8月30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罗育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0000元;
二、驳回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11元,被告罗育金负担11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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