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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侵权案例:中视天娱与上海天娱的商标侵权纠纷
专利代理 咨询电话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发布时间:2020-03-03 20:58:52
上海天娱公司享有第4219296号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注册日期为2008年1月14日,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1月13日。
中视天娱公司运营的涉案网站、搜狐号等公开媒体中大量宣传使用与上述商标近似的标志,上海天娱遂将中视天娱诉至法院。
经审理,案件已结。部分裁判要点如下: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涉案标识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
第二,涉案标识与权利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标识;
第三,涉案标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与权利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构成类似;
第四,上述使用行为是否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本案中,
第一,中视天娱国际传媒文化(北京)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涉案网站上突出使用了图4、图5,在涉案搜狐号的头像上使用了图5,在涉案网站的的宣传内容中使用了“中视天娱传媒”,上述标识字体较大,用于宣传及商业活动中,可以起到标识服务来源的作用,故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性使用。
第二,图4、图5的图形部分由粗体小写英文字母“e”并在“e”的左侧添加于左侧开口的圆形,并在开口处添加横杠,文字部分由英文“CE-MEDIA”、中文“中视天娱传媒”等组成,其中“中视”与“天娱传媒”字体明显区别。而上海天娱传媒有限公司享有商标权的涉案商标中的图形部分由英文字母“e”及与英文字母“e”水平对称的图形拼接而成,其文字部分由上述对称“e”图形及“media”、中文“天娱传媒”等组成。经比对,图4、图5与涉案商标在图形形状、文字构成、呼叫以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近似,二者构成近似商标。同时,“中视天娱传媒”完整包含涉案商标显著识别文字部分“天娱传媒”,亦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第三,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包括组织表演(演出)、无线电和电视节目制作、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表演制作、节目制作、电视文娱节目、文娱活动、娱乐、演出、现场表演等,而中视天娱国际传媒文化(北京)有限公司在涉案网站及搜狐号介绍中宣传其业务包括“演艺、艺人经纪、娱乐、大型文体活动策划”等,且中视天娱国际传媒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亦陈述其主营业务为艺术交流活动、展示展览活动、艺术策划等。且其提交的海报亦可体现其参与制作、协办各类演出、现场表演等文娱活动。上述服务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均具有共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
最后,考虑到涉案商标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中视天娱国际传媒文化(北京)有限公司在同种或类似服务中使用涉案标识,一般消费者在隔离观察的情况下容易与涉案商标产生混淆,或误认为二者主体之间具有特定关联,故上述标识与涉案商标已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中视天娱国际传媒文化(北京)有限公司对上述标识的使用已构成侵害上海天娱传媒有限公司就涉案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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