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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申请知识

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罪上诉案(惠普商标)

专利代理 咨询电话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发布时间:2020-02-10 15:10:00


刑事裁定书
 
原审判决认定,2001年9月份,被告人在佛山市棉纺厂内,其开设的惠而顿公司,利用回收的旧“惠普”硒鼓、墨盒进行再生产,然后贴上“惠普”商标的标识;以及,用有“惠普”商标标识的包装盒进行包装后,将“惠普”注册商标的硒鼓、墨盒进行销售。
 
同年11月份,被告人张万平与被告人韦文光商议后,由被告人张万平提供经再生产好的硒鼓、墨盒,交由被告人韦文光包装,利用被告人张万平提供的“惠普”商标标识,找到佛山市的一家印刷厂印刷了大量的“惠普”商标的标识、包装盒以及说明书。
 
往后的一年多时间里,被告人韦文光聘请工人在佛山市张槎镇大富管理区伟大村长虹街5巷4号及19号,将被告人张万平交给其的硒鼓、墨盒贴上“惠普”的商标标识并用“惠普”的包装盒进行包装,然后将包装好的“惠普”商标的硒鼓、墨盒交由被告人张万平进行销售,获取非法利益。
 
2002年5月份,被告人张万平在佛山市鲤鱼沙村设立“佛山市飞天电脑耗材制造厂(以下称飞天厂),聘请工人为其生产”惠普“商标的硒鼓及墨盒,并租用佛山市大福路南浦村西区12号101房包装并存放”惠普“商标的硒鼓及墨盒。
 
经统计,被告人张万平非法生产”惠普“商标的硒鼓共8000个、”惠普“商标的墨盒共15757个;被告人韦文光参与非法生产假冒”惠普“商标的硒鼓共7923个、假冒”惠普“商标的墨盒共10045个。
 
被告人张万平将其中的”惠普“商标的硒鼓3133个及”惠普“商标的墨盒13745个销售给张文洋(另案处理)等人,销售收入达人民币1294650元,其中销售被告人韦文光包装的”惠普“商标的硒鼓3080个,销售被告人韦文光包装的”惠普“商标的墨盒10045个,销售被告人韦文光包装的”惠普“商标的产品收入共人民币1067700元。
 
另查明,惠普公司在中国注册”惠普“商标。没有授权或委托被告人张万平、韦文光生产、使用”惠普“商标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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