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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申请知识

为什么广告和包装中不能用驰名商标?

专利代理 咨询电话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发布时间:2020-01-27 13:52:06


《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全面禁止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为何要求禁止驰名商标用于宣传呢?
 
这要从《巴黎公约》谈起,驰名商标的定义最早起始于《巴黎公约》,其创始的目的是为了消除各国商标保护制度的差异,如果一个商标的影响范围很大,不仅在本国被熟知,在其他国家也应该收到保护,而当时大家的知识产权意识并不强,可能出现没有及时在别国注册商标的问题,这就会出现在世界范围内都有影响,但是只在本国受保护的情况。为了避免,所以推出“驰名商标”的概念,旨在保护影响范围足够广的品牌。
 
《巴黎公约》规定:无论各国商标权利取得程序如何,相关成员国均应履行公约规定的对驰名商标给予保护的义务。世贸组织成立后,各成员国签订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进一步扩大,由之前的相同产品,扩大到类似产品,比如奔驰、宝马,之前仅在汽车行业受到保护,而现在可以扩大到所有产品。
 
我国法律虽然起步晚,但随着中国加入WTO,也开始与国际接轨,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也与之接轨。
 
品牌的驰名与不驰名,根本不是一种荣誉,而更应该看作是一种权利。这是目前商标权人对驰名商标最大的误区,驰名不等于知名,知名也不等于驰名。
 
驰名商标仅作为一种商标保护的权利,如果用作广告、宣传中是不合适的。广告的作用是为了凸显产品的特性与品质。从驰名商标的认定及保护办法来看,驰名并不是一劳永逸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原则是:个案认定、被动保护。
 
如果发现有侵权现象出现,商标所有人可以主张自己的驰名权利,但商标局等没有义务来为你提供所谓驰名保护。只有商标权人自己提供证明驰名的材料才行。而且是否驰名也是仅代表此案,在发现别的侵权行为,就要重新证明。
 
市场瞬息万变,某企业的产品不可能永远都属于“一线”,所以即便是通过自主申请的驰名商标,从商标局的角度会考虑予以多加“关照”,但是并不是永远如此。商标权历来都是私有权,只有自己主张方能得到保护,商标局仅起到管理的作用。
 
驰名商标的权利只可以在法律保护范围内使用,与产品品质、服务质量等毫无关联,驰名与否也并不是一种荣誉,所以广告、宣传中禁止使用该字眼是符合国际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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