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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申请知识

商标注册满五年,被诉侵犯在先权利怎么办?

专利代理 咨询电话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发布时间:2020-01-17 17:10:17


这类案例,有几个颇为引人关注的案件,如“乔丹”商标被诉侵犯姓名权纠纷、“非诚勿扰”商标被诉侵犯著作权纠纷,均存在注册商标超过五年无效宣告期限的问题。
 
构成侵权但不判令停止侵权
 
《商标法》规定对注册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的时限为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时间限制。如有人认为注册商标侵犯其在先的著作权、外观专利权、姓名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应当在五年内对注册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
 
若注册商标满五年未被宣告无效,在先权利人再对注册商标提起侵权诉讼,此时,虽然构成侵权,但是否应当判令停止使用?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第9条中提到:“要把握商标法有关保护在先权利与维护市场秩序相协调的立法精神,注重维护已经形成和稳定了的市场秩序,防止当事人假借商标争议制度不正当地投机取巧,避免因轻率撤销已注册商标给企业正常经营造成重大困难。与他人著作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财产权利相冲突的注册商标,因超过商标法规定的争议期限而不可撤销的,在先权利人仍可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对其提起侵权的民事诉讼,但人民法院不再判决承担停止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民事责任。”
 
从公正角度来看,构成侵权但不判令停止侵权,让人难以接受;从社会或经济效益角度来看,不判令停止侵权可以维护已经形成和稳定的市场秩序,从法律的一致性来看,可以避免《商标法》关于无效宣告五年的时间限制流于形式。上述司法政策选择了维护市场秩序的价值。
 
按照《意见》,并非所有超过五年的注册商标在侵犯他人在先权利时均可赔偿了事,需要满足:
 
首先,被诉侵权商标经过大量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才可能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从价值权衡的角度来看,牺牲公正价值去维持一个使用较少的侵权商标是不值得的,而且商标未经大量使用被判停止侵权也不会给企业正常经营造成重大困难。
 
其次,维持“已经形成和稳定了的市场秩序”,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市场格局”,其前提是该“市场格局”是善意、诚信经营形成的。这一原则在商标行政案件中已经得到法院的一致确认,例如在“福联升”再审案件[i]中,最高院判决指出:
 
“在被再审申请人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如果仍然承认再审申请人此种行为所形成的所谓市场秩序或知名度,无异于鼓励同业竞争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罔顾他人合法在先权利,强行将其恶意申请的商标做大、做强。”
 
再次,有人认为《意见》将在先权利限定在“他人著作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财产权利”,是否说明著作权中的署名权等人身权利以及自然人姓名权就不在此限[ii]?但如今,通常也认为姓名权这样的人身权利得到保护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姓名背后的商业利益,当然这依然改变不了其人格权的属性。因此,关于财产权利的限制是否为《意见》的本意,此处尚有讨论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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