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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看懂 韩国商标注册授权确权制度及经验
专利代理 咨询电话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发布时间:2019-08-09 15:52:37
中韩两国友好合作关系在各个领域都取得快速发展。为了进一步推进中韩合作,使得中国企业在韩国境内能够顺利推广自身产品,知识产权尤其是商标的获权显得尤为重要。
通过本文对商标在韩国的授权确权制度以及注意事项进行说明,以便帮助中国企业更好的在韩国保护自身品牌。
韩国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韩国是《巴黎公约》、《WIPO公约》等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缔约国,是《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因此,韩国的商标注册既可以直接通过韩国特许厅进行提交,也可通过马德里申请的途径进行提交。
商标申请及续展
韩国接受一标多类申请。可注册为商标的要素有:文字、名称、图形、颜色组合、声音等。
若申请人非韩国居住的,如果采用直接向特许厅递交申请的申请形式,则必须委托韩国当地有资格的代理人办理。在韩国递交商标申请仅需提供经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即可。
需注意,韩国特许厅于2018年8月9日发表了对委托书要求的政策变更。在变更后,对外国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不限定签名者的职位,且均无需进行公证。此规定自2018年8月10日起已经施行。同时,向韩国递交申请时,既可以签署总委托书,也可以签署特定案件的委托书。区别在于总委托书签署后,此总委托书中所列韩国代理今后在提交同一申请人其他案件时,无需再行签署委托书。
此次变更是针对之前韩国特许厅对外国申请人委托书格式苛刻要求的批评意见而作出的改进。自2017年初起,韩国特许厅要求:对于外国申请人必须由具有CEO、Representative、President、Owner职位的人签署委托书;若由其他职位的人签名,则应提交证明签名者权限的公证文件。这一简化手续的实施也大大方便了国外企业在韩国注册商标的步骤,有可能会带动韩国商标整体申请量的提高。
另外一点与中国不同的是,韩国商标在公告前,申请人可以主动向商标局提交增加、删除、限定指定商品的申请。该申请随时可以提交,没有限制。
此外,如果同一申请人想在相同指定商品/服务上申请一枚与该申请人已经提交过的商标一模一样的商标,在韩国是不被接受的,这一点与中国也完全不同。
韩国对于近似性的审查,会比较商标的字形读音是否近似,比如商标“三友”和商标“산유”(发音为sanyou),会视为近似。但是不会考虑英文商标与其韩文或者中文含义是否近似,如商标“苹果”与商标“APPLE”不近似,商标“사과”(苹果的意思)与商标“APPLE”不近似。对于读音和含义的规定与中国有很大的区别。
如果审查顺利不遭遇任何官方意见或第三方异议,从申请到发证大约需要8-10个月。韩国商标注册后10年有效,有效期自注册日起算。到期前12个月内可以办理续展,宽展期6个月。续展有效期10年。
商标驳回及驳回复审
在申请人通过韩国特许厅递交商标注册申请后,按照实践经验,一般会审查4-6个月左右。如果审查员认为申请商标不具备显著性,或者违反了禁注禁用条款,抑或是存在在先相同/近似商标,就会下发临时驳回通知书。
有一点需要特别说明:与中国不同,韩国没有部分驳回,一旦下发临时驳回,申请人必须进行答复。如果不答复,即便该驳回仅针对部分指定商品,最后也会导致整个申请全部无效。
在收到临时驳回通知书后,申请人有2个月的时间来答复临时驳回(2个月的时间从韩国特许厅下发之日起计算)。从这一点来看,与中国仅有15天的答复时间相比,韩国给的时间更加充裕的。并且,如果申请人需要更多的时间来准备论据或相应证据,还可以在答复绝限之前,申请延期答复,最长可延期4个月进行答复。
在递交复审后,如果在理由书中附证据表明申请人已经对引证商标提了无效或以不使用为由提交了撤销申请,那么韩国审查员就会暂缓审理复审案,等待引证商标状态稳定后,再恢复审理。这一点与中国不太相同,在中国,如若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书中表明已经对引证商标提出了基于连续3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由于中国对很多程序,如申请、异议、驳回复审均有审限要求,故负责审理驳回复审案的审查员一般情况下是不会等待撤销程序的审查结果。不过,如果对引证商标提了无效、异议等申请,复审审查员是会有几率等无效、异议案结果出现后,再进行驳回复审案的审理。
商标变更、转让申请
在韩国,每一件申请在提交前,需要将申请人信息提交至韩国特许厅,以便拥有一个相应的代码。而这就导致,如果同一申请人委托不同的韩国事务所提交注册申请时,有可能特许厅会对这一申请人有不同的代码。因为韩国的注册申请是需要韩语提交的,所以申请人信息也全部需要为韩语。如果申请人在第二次或者更后面的韩国申请准备工作当中,没有告知韩国律师(如果委托的事务所与第一次申请不同)其相应的韩语名称,那么有可能事务所就会再次向特许厅申请一个新的代码。
上述代码问题主要会影响到变更申请人名址或者是转让的申请。虽然韩国不像中国一样要求同一申请人名下所有商标必须一并变更,抑或是同一申请人名下相同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转让,但是,如若申请人想要将自身名下所有商标一并进行转让或者进行名址变更时,在代码不同的情况下,很有可能会产生遗漏的情况。
关于这一点,根据目前的实践经验,韩国特许厅也没有很好的解决办法。在进行名址变更或者转让申请时,主动将自己所有已申请的商标情况告知韩国律师,以防止出现上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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