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2-1095-8705
最新公告:NOTICE
8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详情参阅资讯中心公告

资讯中心

当前位置:专利申请 > 资讯中心 >

一文看懂 ​全国首例“图解电影”案一审宣判的意义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1-03-22 11:35:22 浏览:


全国首例“图解电影”案

“图解电影”是一款图文电影解说软件,将电影、影视剧制作成图片集。因认为“图解电影”软件未经许可提供了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的连续图集,基本涵盖了剧集的主要画面和全部情节,优酷公司将“图解电影”的运营方深圳市蜀黍科技有限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2019年8月6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被告提供“图解电影”图片集的行为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原告:
 
图集涵盖剧集画面,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证据显示,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的著作权归属于上海剧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6年12月,上海剧酷文化公司将涉案剧集中国大陆境内独占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含转授权、维权权利)授予合一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此后,合一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更名为优酷网络公司。
 
在被告蜀黍科技公司运营的“图解电影”APP和“图解电影”网站中,可播放名为《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作品01》的图片集,均截取自涉案剧集第一集。
 
被告:
 
仅为信息存储空间,图片属合理引用
 
蜀黍科技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一,“图解电影”平台是一个用户自行上传信息的分享平台,是信息存储空间,平台有声明要求上传的内容必须合法合规,尽到了平台注意义务。
 
第二,视频播放通常情况下一秒就有24帧画面,“图解电影”并非连续使用图片,不会对视频造成直接的侵权,并且“图解电影”是图片和文字结合的再创作,核心在文字本身。
 
第三,作者观剧后的文字分享,需要有图片配合陈述,且300多张图如果连续播放仅能播放几秒钟,对整个视频来说,属合理引用行为。
 
一审裁判
 
本案中,原告基于授权获得涉案剧集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来源链条清晰完整,被告对原告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事实不持异议。因此,原告享有涉案剧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就涉案剧集主张权利。
 
流动画面的电影及类电作品的实质,是静止画面的集合和连续播放,电影或类电作品中一帧帧的画面是该作品的组成部分。
 
其截取的画面并非进入公有领域的创作元素,而为涉案剧集中具有独创性表达的部分内容,因此,提供涉案图片集的行为构成提供作品的行为。
 
即使涉案图片集由网络用户第三人上传,被告在明知影视类作品具有较大市场价值,不大可能授权给普通用户的情况下,仍设置网站专供普通用户提供影视资源图片集,吸引、教唆其实施上传行为,且与用户之间存在关于涉案图片集利益分享等紧密关系,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构成共同提供涉案图片集的行为。
 
合理引用的判断标准并非取决于引用比例,而应取决于介绍、评论或者说明的合理需要。本案中,涉案图片集目的并非介绍或评论,而是迎合用户在短时间内获悉剧情、主要画面内容的需求,故不属于合理引用。
 
从市场角度看,以宣传为目的与以替代为目的的提供行为存在显著区别,涉案图片集并非向公众提供保留剧情悬念的推介、宣传信息,而涵盖了主要剧情和关键画面,一般情况下难以激发观众进一步观影的兴趣,不具备符合权利人利益需求的观影效果,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法院综合涉案剧集知名度较高、侵权行为发生时间尚处相对的市场热播期;侵权行为持续时间较长,但被告及时删除侵权内容;被告网站中显示的观看、播放数量等因素,酌定原告的经济损失。
 
此案的重大意义
 
第一, 此案是全国首例涉及将影视作品制作成图片集方式侵权的案件。
 
第二, 此案明确了影视市场商业化开发和合理使用的边界。


(乐知网- 领先的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平台,聚焦 发明专利申请,商标申请 业务)


关键词: 知识产权 专利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