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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看懂 专利申请是否享有优先权的认定

专利代理 咨询电话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发布时间:2021-10-13 23:37:52

 
乐知网小编为专利申请的人介绍一下知识产权领域中,一文看懂 专利申请是否享有优先权的认定。
 
专利权人主张涉案专利享有申请号为201410262353.9,名称为“纵向双轮车体”的发明专利申请(以下简称在先申请)的优先权,优先权日为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即2014年6月13日。
 
被诉侵权人则主张现有技术抗辩,但是,其使用的现有技术的公开日恰好在专利权人主张的涉案专利的优先权日之后、申请日之前。
 
因此,本案判断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首先要判断涉案专利是否享有优先权。
 
被诉侵权人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时主张,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应当享有优先权,具体理由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增加了在先专利申请中并未记载的与车轮有关的安装结构、多个传感器及其电路、电源和控制器的固定位置、感测信号控制等特征;将包括具体零件和数量的转动机构改为省略零件的功能性特征“转动机构”;将在先专利申请中的“纵向双轮车体”改为“电动平衡车”;涉案专利说明书中还增加了大量在先专利申请中没有的内容。
 
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为:一种新型电动平衡车,其特征在于,包括:内盖,所述内盖包括成对称设置且可相互转动的第一内盖和第二内盖;转动机构,固定于第一内盖与第二内盖之间,第一内盖与第二内盖通过该转动机构实现转动连接,两个车轮,分别自所述内盖相对的两侧延伸而出,固定在内盖的两侧且可绕内盖转动;电力驱动系统,该电力驱动系统固定在所述内盖上,其包括电源、控制器及多个传感器固定在所述内盖上;所述控制器电性连接所述多个传感器、电源和轮毂电机,所述控制器根据传感器传输的感测信号控制相应的轮毂电机驱动相应的车轮转动。
 
最高法院再审后认定,涉案专利享有优先权,因此,被诉侵权人的现有技术抗辩不被支持。
 
 
在比较方式上,并不要求二者文字表述完全一致,而是要考察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否能从在先专利申请公开的整体技术内容中直接、毫无疑义地得出。
 
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没有增加在先专利申请所无法涵盖的技术内容的,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如果涉案专利或者现有技术的著录项目中涉及优先权的,在认定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时还需进一步核实优先权是否成立。
 
本案中,骑客公司主张涉案专利享有优先权,优先权日为申请号为201410262353.9,名称为“纵向双轮车体”的发明专利申请(以下简称在先专利申请)的申请日,即2014年6月13日。
 
波速尔公司主张现有技术抗辩的依据是申请号为201420314351.5,名称为“电动平衡扭扭车”的实用新型专利,该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2月10日,在骑客公司主张的优先权日之后。
 
在审查波速尔公司主张的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时,首先需要确定骑客公司主张的优先权是否成立。
 
在比较方式上,并不要求二者文字表述完全一致,而是要考察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否能从在先专利申请公开的整体技术内容中直接、毫无疑义地得出。
 
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没有增加在先专利申请所无法涵盖的技术内容的,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综上,涉案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预期的技术效果与在先专利申请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在先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能够直接、毫无疑义地得到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中并未增加新的发明创造内容。
 
在先申请中公开了“能与电力驱动系统很好配合”的纵向双轮车体,且公开了其为骑行工具,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在先申请的方案为电动平衡车。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为“一种新型电动平衡车”,并没有扩大在先申请的内容。
 
因此,涉案专利可以在在先专利申请的基础上,享有优先权。
 
本案属于侵权诉讼程序,因为被诉侵权人主张现有技术抗辩所采用的现有技术的公开日正好处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和申请日之间,因此,也需要核实涉案专利是否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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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专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