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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病毒所申请专利争议:能“闯关”成功吗?

专利代理 咨询电话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发布时间:2021-10-10 11:25:56

 
乐知网小编为专利申请的人介绍一下知识产权领域中,武汉病毒所申请专利争议:能“闯关”成功吗?
 
可以申请”未必意味着“能申请下来”。
 
因为,吉利德也已经将瑞得西韦用于治疗冠状病毒的用途申请了专利,这个用途专利已经概括了所有抗冠状病毒的用途,还提到冠状病毒科聚合酶被抑制的技术特征。
 
全文2358字,阅读约需4.5分钟据中科院武汉病毒所官网消息,近日,中国科学院武汉病毒研究所联合其他研究机构,在抑制2019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药物筛选方面取得重要进展。
 
文章称:对在我国尚未上市,且具有知识产权壁垒的药物瑞得西韦,我们依据国际惯例,从保护国家利益的角度出发,在1月21日申报了中国发明专利,并将通过PCT(专利合作协定)途径进入全球主要国家。
 
如果国外相关企业有意向为我国疫情防控做出贡献,我们双方一致同意在国家需要的情况下,暂不要求实施专利所主张的权利,希望和国外制药公司共同协作为疫情防控尽绵薄之力。
 
在舆论场上,这被部分人解读为:武汉病毒所“抢注”美国在研药专利。
 
也因如此,这则消息招来了不少批评,既有专利申请程序上的,也有关于研究成果公开时间的。
 
很显然,药物研发、专利申请,都是很专业的事。
 
在此问题上,公众也需要专业与理性的辨析分析。
 
根据中国《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对于涉及化学产品的医药用途发明,其新颖性审查应考虑以下方面:
 
(1)新用途与原已知用途是否实质上不同。仅仅表述形式不同而实质上属于相同用途的发明不具备新颖性。
 
(2)新用途是否被原已知用途的作用机理、药理作用所直接揭示。与原作用机理或者药理作用直接等同的用途不具有新颖性。
 
(3)新用途是否属于原已知用途的上位概念。已知下位用途可以破坏上位用途的新颖性。
 
(4)给药对象、给药方式、途径、用量及时间间隔等与使用有关的特征是否对制药过程具有限定作用。仅仅体现在用药过程中的区别特征不能使该用途具有新颖性。
 
 
而武汉病毒所的专利主题是瑞得西韦抗2019新型冠状病毒的用途,也就是说用瑞得西韦抗新型肺炎是药品的新应用,所以可以申请专利。
 
但是要注意,“可以申请”未必意味着“能申请下来”。
 
因为,吉利德也已经将瑞得西韦用于治疗冠状病毒的用途申请了专利,专利申请公开号为CN108348526A,这个用途专利已经概括了所有抗冠状病毒的用途,还提到冠状病毒科聚合酶被抑制的技术特征。
 
虽然这个专利也还在申请中,尚没有获得授权,但也会对其他专利申请构成限制。
 
所以,武汉病毒所这个专利申请,想在中国获得授权,目前结果仍待观察。
 
二、药物新用途专利,意义没有那么大实际上,一种药物的新用途专利申请,在理论上存在不少争议,在实操层面也未必容易。
 
首先,基于人道主义等方面因素的考虑,在大多数国家,疾病的治疗方法本身是不能被授予专利保护的。
 
根据中国的专利法律,对于包括“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在内的六种情形,不授予专利权。
 
所以,药物新用途,看起来是新用途,但其本质上仍是一种治疗方法。
 
这是纯理论上的争议。
 
其次,所谓实施用途,是一种很隐蔽、分散的行为,难以查证。
 
比如,医生告诉患者,可以去买某个老药治疗某个病,或者患者自己知道这个药的用途自行使用,这都属于老药新用,但相关药厂很难就这些行为去维权。
 
就比如瑞得西韦的生产商,不把这个用途印在说明书上,但只要疗效确切,医生和患者仍然会用在对抗新型肺炎中,难道相关专利方能去找单个的医生和患者维权?而假设一个药物的分子式专利过期了,任何药厂都可以生产,一家机构拿着一个新用途专利,也限制不了别人生产。
 
所以,药物新用途专利从长周期来看,可能意义没有那么大。
 
说到底,药物的新用途专利,一般来说,只是对化合物分子式专利的所有者有用。
 
化合物的专利在,新用途专利就可以扩大该专利药品的适用症,增加销售与收益,还可以防止他人申请,使得自己不能在说明书中写上这一项。
 
但这也不能影响别人对药物进行相关试验,医生、患者仍然可以把药用于新用途,而相关的销售以及收益也不会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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