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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详情参阅资讯中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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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的公告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1-03-17 11:06:59 浏览:


为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促进专利创造保护,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7号)精神,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于2018年8月1日起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现公告如下:

 

一、停征专利收费(国内部分)中的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PCT(《专利合作条约》)专利申请收费(国际阶段部分)中的传送费。于缴费期限届满日在2018年7月31日(含)前的上述费用,应按现行规定缴纳。

 

二、对符合《专利收费减缴办法》(财税〔2016〕78号)有关条件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专利年费的减缴期限由自授权当年起6年内,延长至10年内。对于2018年7月31日(含)前已准予减缴的专利,作如下处理:处于授权当年起6年内的,年费减缴期限延长至第10年;处于授权当年起7-9年的,自下一年度起继续减缴年费直至10年;处于授权当年起10年及10年以上的,不再减缴年费。

 

、对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期限届满前(已提交答复意见的除外)主动申请撤回可以请求退还50%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根据上述调整,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费用减缴请求书、意见陈述书(关于费用)等请求类表格作了修改,新版表格将于2018年8月1日起正式启用(表1、表2),旧版表格同时停用。

 

特此公告。

 

附件:

1.费用减缴请求书(申请日后提交适用)

2.意见陈述书(关于费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8年6月15日

附件:

1.费用减缴请求书(申请日后提交适用)

 

注意事项

 

一、本表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字迹为黑色,文字应当打字或印刷,提交一式一份。

 

二、本表第①栏所填内容应当与该专利申请请求书中内容一致。其中,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应为第一署名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如果该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办理过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应当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变更后的内容填写。

 

三、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应当登录专利事务服务系统(http://cpservice.sipo.gov.cn)办理费用减缴备案,经审核备案合格后再行提交费用减缴请求书。

 

四、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减缴下列专利收费: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十年内的年费)、复审费。费用减缴请求是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提出的,可以一并请求减缴上述费用。提出专利申请之后只能请求减缴除申请费外尚未到期的费用,但该请求最迟应当在有关费用缴纳期限届满前二个半月之前提出。

五、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可以请求减缓的费用为复审费和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含当年)十年内的年费。

 

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减缴上述收费:

 

(一)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是个人,并上一年度月均收入低于三千五佰元的;

 

(二)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是小型微利企业,并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

 

(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上述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的规定。

 

(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盈利性科研机构视为上述第二项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一个个人或者单位的,可以请求减缴85%的上述收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可以请求减缴70%的上述收费。

 

七、费用减缴请求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或专利代办处审批。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专利代办处将同意减缴的比例通知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未被批准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应当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按规定数额缴足费用。

 

八、本表第③栏,应当由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为多个的应当由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费用减缴手续的,可以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

 

九、专利费用可以通过网上缴费、邮局或银行汇款缴纳,也可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面缴。

 

网上缴费:电子申请注册用户可登陆http://cponline.sipo.gov.cn,并按照相关要求使用网上缴费系统缴纳。

 

邮局汇款:收款人姓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商户客户号:110000860。

 

银行汇款: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知春路支行,户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账号:7111710182600166032。

 

汇款时应当准确写明申请号、费用名称(或简称)及分项金额。未写明申请号和费用名称(或简称)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了解更多详细信息及要求,请登陆http://www.sipo.gov.cn查询。
 

2.意见陈述书(关于费用)


注意事项

 

一、 本表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字迹为黑色,文字应当打字或印刷,提交一式一份。

 

二、本表第①栏所填内容应当与该专利申请请求书中内容一致。其中,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应为第一署名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如果该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办理过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应当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变更后的内容填写。

 

三、 本表第②、④栏中的方格供填表人选择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情况的,应当在方格内作标记。

 

四、 本表第②栏,开户行名称一般应具体到地级市支行,即**银行**市**支行。

 

五、本表第②栏,缴纳专利费用两个月后尚未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出的费用收据的,应当提供银行汇单或者邮局汇款凭证原件或者经公证的复印件。

 

六、本表第②栏中的“发文序号”位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通知书地址栏下方。

 

七、本表第③栏填写不下时,应当使用规定格式的附页续写。

 

八、本表第⑤栏,应当由缴款人、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或专利代理机构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九、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如果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因逾期缴费或缴费不足导致权利丧失有异议的,建议在陈述意见的同时办理恢复权利手续,以免耽误恢复权利的期限,造成权利丧失。经核实确属国家知识产权局责任的,将退回恢复权利请求费。

 

十、专利费用可以通过网上缴费、邮局或银行汇款缴纳,也可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或代办处面缴。

 

网上缴费:电子申请注册用户可登陆http://cponline.sipo.gov.cn,并按照相关要求使用网上缴费系统缴纳。

 

邮局汇款:收款人姓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商户客户号:110000860。

 

银行汇款: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知春路支行,户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账号:7111710182600166032。

 

 

汇款时应当准确写明申请号、费用名称(或简称)及分项金额。未写明申请号和费用名称(或简称)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了解更多详细信息及要求,请登陆http://www.sipo.gov.cn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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