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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调对接:多渠道化解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化解介绍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6-14 17:02:29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诉调对接:多层次多渠道化解知识产权纠纷讲解,诉调对接: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化解介绍。



诉调对接:多层次多渠道化解知识产权纠纷讲解


纠纷涉及名为“津稻372”的水稻新品种,是天津市某研究所选育的水稻新品种,2022年12月19日被授予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权号:CNA20141480.7)。

江苏某种业公司经授权,独占实施权利稻种的新品种权。

2022年水稻种植季节,江苏某种业公司通过调査发现连云港某公司和东海县某种子超市以白皮包装(指的是没有任何产品及厂家等信息的外包装)及标有“大粮神208”字样的包装形式将权利稻种对外销售。

经检测,二被告售卖的“大粮神208”稻种与权利稻种在产品特征上没有明显差异。

二被告未经授权销售权利稻种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涉嫌侵犯了江苏某种业公司就权利稻种拥有的植物新品种权。

更为重要的是,由于被告销售的产品质量无法保障,可能给农业生产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损害种植户的利益,并可能扰乱种子市场的正常秩序。

基于此,我们将其起诉至法院。

为及时有效解决纠纷、妥善化解双方矛盾,南京中院在受理该案后委托调委会进行调解。

调委会在接受委托后,迅速组织调解工作,并指定具有多年知识产权审判经验的退休资深法官王旺林担任调解员。

在第一次调解中,由于当事人对事实认定方面存在偏差,第一次调解并未成功。

为努力促成定纷止争,王旺林与被告进行了单独沟通,向其说明案情事实及相关法律依据,并详细介绍了法院此前判决的典型案例,说明上述行为涉嫌构成侵权。

通过他的耐心讲解,被告承认了侵权事实,但对原告提出的赔偿金额并不认可,认为对方索赔过高。

在了解到被告的真实想法后,王旺林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在第二次调解中,他再次向双方当事人明法释理,希望双方充分考虑互敬、互利、互谅、互让的调解原则,既告诉被告要理解原告维权的合理支出及相关损失,也向原告表达了被告承认错误、主动赔偿的良好态度。

最终,经过多轮谈判和互相让步,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现场签订了调解协议。

坚持调解形式灵活多样原则。

为方便与当事人沟通协调,除采用线下调解形式外,调解员还采取电话、 、江苏微解纷平台等多途径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尤其是疫情防控期间,考虑到许多外地当事人不便往来南京,调解员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形式组织调解,实现了足不出户即可化解矛盾。

坚持调解地点便利当事人原则。

为方便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调解,除在保护中心设置调解室外,调委会还在南京市专利行政执法支队与南京市中级法院分别设立工作站。

同时,依托南京市各区(园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分中心,努力实现在“维权一张网”的基础上织密“调解之网”,真正让调解当事人感受到便利。

坚持调解过程情理法结合原则。

调解的最大特点是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既要做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又要做到调解结果合法合理、入情入理,情理法相统一。

这就要求调解员在组织调解之前认真查阅卷宗材料及相关的证据,在调解中对双方当事人准确地明法释理,在法律的框架之下,站在中立的角度为当事人说明情理,努力促成定纷止争的结果。

坚持调解结束跟踪回访原则。

调委会在案件调解结束后,及时将调解结果反馈给委托法院,并跟踪案件进展,回访调解双方当事人。

对于调解成功的案件,及时将调解结果反馈委托法院并督促原告撤诉,同时,回访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案件的满意度调查,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意见与建议进行记录汇总,以便促进服务效果的不断提升。

对于调解不成功的案件,在调解终止后,调解员与承办法官及时反馈调解过程,跟踪案件进展,告知双方当事人若有意愿可随时调解,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诉调对接: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化解介绍


仅用时3个小时,原告北京企业与被告武汉企业便达成了和解! 收到法院委派的案件后,立即着手在线调解,一边向原告解释被告受疫情影响存在经营困难,一边向被告解释原告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法律事实,仅用3个小时,双方便达成调解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调解的快速、高效。

中国专利保护协会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委员会主任马维野介绍。

近日,为更好地开展该项工作,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印发《关于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旨在发挥调解在化解知识产权纠纷中的作用,提高维权效率、降低维权成本。

一组数字,2022年至2022年,全国法院当年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分别为17.7705万件、23.7242万件、33.4951万件、48.1793万件,比上一年分别上升19.07%、33.5%、41.19%、44.16%。

面对知识产权纠纷急剧增加的现实需求,调解能够形成解决纠纷的有效补充,起到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分流阀’作用。

《通知》指出,要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知识产权领域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发挥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中的指导协调作用,以及法院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中的引领、推动、保障作用,建立起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工作机制。

调解是由中立的第三方介入而解决纠纷、达成和解的方式,具有非对抗性、自愿性、保密性、灵活性、经济性等特点,能最大限度地提高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效率,降低当事人的纠纷处理成本,并兼顾情理和法理,实现多元利益的共赢;同时,可以减轻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的负担,具有突出的现实必要性。

相对于知识产权诉讼,调解更加高效。

腾讯互联网纠纷调解委员会刁云芸介绍,调解不必拘泥于特定的诉讼程序,调解方式、时间相对灵活,可以更快速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同时,调解可以避免双方当事人的冲突与对抗,更便于达成合意。

在《通知》印发之前,我国各地已经成立了多家调解中心,在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维权援助中心指导下成立的中国专利保护协会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委员会即是其 家。

该调解委员会自2022年4月成立以来,参与了数千起专利侵权诉讼、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的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了调解在化解知识产权纠纷中高效、快速的作用。

《通知》明确了建立“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

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导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同本级法院建立协调机制,指导全国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入驻法院调解平台,开展全流程在线调解、在线申请司法确认或调解书等诉调对接工作。

《通知》规定了详细分工: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负责统筹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制建设,制定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政策规范,指导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推进诉调对接工作。

最高法院立案庭负责在线诉调对接工作的统筹推进、宣传引导当事人运用调解平台化解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平台的研发运维等。

最高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知识产权法庭负责指导督促各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法官运用调解平台开展纠纷委派、委托调解工作,对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员进行业务指导。


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应提交哪些证据?


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一直都是企业商标维权的重点和难点,因为驰名商标能获得较普通商标更强的保护,是权利人维权的重要武器之一;谓之“难点”,是因为实践中对认定驰名商标的证据要求较高,相关权利人的举证责任重、举证难度也较大。

如何收集、准备请求获得驰名商标保护的相关证据,一直是一个比较复杂的事情。

针对第14174566号“正官庄”商标展开的商标权无效宣告纠纷案,北京高院作出的判决中详细、全面地论述了能够证明引证商标“正官庄”构成驰名商标的相关证据,最终认定诉争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笔者结合该案梳理认定驰名商标的证据要求,以期为权利人提供一些借鉴和指引。

关于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因素,商标法第十四条、《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九条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做出了相应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相关公众对商标的知晓程度、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及程度和地理范围、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证明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等。

在“正官庄”商标权无效宣告纠纷案中,自然人黄某于2014年3月14日提交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2022年8月7日获准注册使用在替他人采购、进出口代理、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销等第35类服务上。

韩国人参公社于2022年7月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正官庄”是该公司旗下高丽参产品的老字号品牌,其于第5类商品上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正官庄”构成驰名商标,并提供了大量证据予以证明。

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及一审法院认为,韩国人参公社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经达到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

北京市高级法院在二审中认定引证商标于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人参汁、韩国红参汁等核定使用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构成驰名商标。

北京高院在判决中详细列明了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和使用事实。

结合该案,笔者建议从相关公众对商标知晓程度的材料、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材料、商标宣传工作的材料、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证明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等方面收集、整理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相关证据材料。

证明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材料。

商标为未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使用持续时间不少于5年的材料;商标为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注册时间不少于3年或者持续使用时间不少于5年的材料。

如在该案中,在案证据显示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韩国人参公社在第3类、第5类、第29类、第30类、第31类、第32类等商品与服务上申请注册了50件“正官庄”相关商标,并在北京、上海、青岛注册了分支机构,而且其提交的数十份销售合同、发票、包装单、出库单、订货单、专柜结算单等材料显示,其在中国销售了“正官庄”系列产品,销售区域涵盖北京、上海、天津、山东、浙江、福建、广州等各大省市地区。

2006年至2013年,韩国人参公社向中国经销商销售的“正官庄”高丽参产品的销售总金额高达上亿元。

关于商标宣传工作的材料,可以提供相关商品的广告投放合同、广告备案代理合同、付款凭证材料、广告备案审批文件、宣传海报等证据材料。

如在该案中,韩国人参公社提交的媒体广告材料、广告合同、发票等材料显示,其通过互联网、世界女子围棋赛赞助、电视广告、杂志、电台广播、明星代言等途径对“正官庄”进行了宣传,且广告宣传费用为207万元。

关于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如果涉案商标之前已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那么这些在先认定商标达到驰名程度的材料会是非常有利的证据。

如在该案中,虽然韩国人参公社未提供“正官庄”商标在先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材料,但是其他在案材料综合起来能够证明“正官庄”商标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此外,证明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还包括近3年的销售收入、市场占有率、净利润、纳税额、销售区域等材料以及认定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在先裁定、判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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