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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集体管理讲解,集体证明商标注册申请讲解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6-14 17:01:49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著作权集体管理讲解,集体证明商标注册申请讲解。



著作权集体管理讲解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之间的桥梁,一方面帮助著作权人对接作品使用市场,另一方面帮助作品的使用者寻找到需求作品并完成版权追溯。

1992年,我国第一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成立,随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相继成立,基本覆盖了作品使用的主要领域。

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实行监管,防止其权利滥用,有利于切实保障著作权人和使用者的利益。

为此,国家版权局将有针对性地对集体管理组织加强指导和监管,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集体管理制度。

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法定监管部门,国家版权局将加快推进著作权管理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管理办法等配套法律规章的制定与修改,根据新形势和新要求,在操作可执行层面进一步明确和要求,进一步形成监管合力。

从无到有,在各方共同推动下,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各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实践中探索适合管理的权利类型和管理方式,积极发展会员,开展集体管理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业务,影响逐步扩大。

但不可忽视的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一个重要职能,因为对于著作权人和其他有关权利人来说,最关心的就是加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后,经济利益能否得到落实,而经济利益是通过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来实现。

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问题,新增了一个条文,即第八条中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授权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

使用费的收取标准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使用者代表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申请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使用费收取标准可以协商确立,我认为这是一个进步,贯彻了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允许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使用者代表进行协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这个主体好确定,但是使用者代表如何确定,是在某一个地区还是全国范围内选择代表?一些使用者同意了某一标准,这一标准能否对全国其他使用者生效?在进行协商时,使用者代表的权利是什么,承担哪些义务?此外,如果行政部门直接裁定一个数额,在当事人不服的情况下,会有被诉风险。

对此,我认为,著作权主管部门在裁决的时候,应建立一整套的裁决程序。

比如在组成裁决人员的时候,能不能像仲裁庭那样,邀请各方面专家或者行业代表来参加,这样裁决的效果会更好、更公平。

另外,行政裁决程序中的举证、裁决期限等都需要完善。

新修改的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使用者代表协商确定使用费,这意味着使用者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能有更多的对话空间,共同促进使用费收取标准更趋合理,经营者缴纳使用费的意愿也将提升。

自愿缴费的范围越广,缴费标准越普适,诉讼案件就会越少。

但这个程序的具体实施仍有赖于更进一步的细则规定。

著作权集体管理许可使用费应采用“低标准、高覆盖”的标准。

我国开展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有普法的意义,“低标准、高覆盖”标准应该成为目前可执行的一个基本工作方针。

在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业务实践中,我常感到我国“自愿型”集体管理制度面临的最大难题就是“集体管理组织管理作品的有限性和使用者对作品需求无限性的矛盾”,这使得在权利人无法有效行使权利的特定市场,集体管理组织的授权效率大为减损。

基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自然垄断特点,管理越集中,效率越高、成本越低,权利人和使用者的整体幸福感就越强。

我建议在新修改的著作权法配套规则中,针对海量权利人无法有效行使权利的作品使用场景,实行延伸性及强制性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并且通过强制性的集体管理来实现传播效率最大化已经成为大多数国家的共识。


集体证明商标注册申请讲解


为深化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持续优化市场营商环境,商标局针对近期来函来电反映的地理标志商标以外的其他集体证明商标的主要问题和答复,编撰了《集体证明商标注册申请问答》,供申请人参考。

问题一、我们是一家从事农产品推广的集团公司,可不可以申请注册集体商标? 答:不可以。

根据《商标法》第三条二款的规定,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集体商标的注册申请主体应当为团体、协会等集体性组织。

如中国新华书店协会;佛山市湖南省岳阳市商会;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西瓜产销联合会等。

单一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不能作为集体商标申请人。

例如:某市农业服务中心;某县XX粮贸有限责任公司。

集团公司不是集体组织,也不符合集体商标申请人的要求。

问题二、我们协会准备申请注册一个集体商标,在商标局官方网站上下载了使用管理规则范本,其中第五条要求写明使用该集体商标的商品的品质标准,这个应该怎么表述比较规范? 答: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使用该集体商标所指定商品的品质。

集体商标所指定商品(或服务)的品质标准可以是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也可以由申请人自行描述。

问题三、我们是中国XX协会,准备申请注册一个证明商标,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需要提交使用管理规则,要求写明使用该证明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特有品质,这个应该怎么表述比较规范? 答:根据《商标法》第三条三款规定,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服务,用于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属于证明商标证明的范畴,使用证明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品质应当高于国家强制性标准。

申请人应详细描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具体标准,以便于该商标使用人和消费者通过管理规则知晓使用该证明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不同于同类商品(或服务)的特殊优异之处。

问题四、商标局官方网站提供的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范本的第七条、第八条,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范本的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涉及集体/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其中的“其他权利”“其他义务”应该怎么表述? 答:商标局官方网站提供的是集体/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参考样本,“其他权利”“其他义务”字样是为了提示集体/证明商标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管理的需要,对集体/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人设定更多的权利、义务。

如果有,应明确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如果没有,应将“其他权利”“其他义务”字样删除。

问题五、我们协会想申请一个集体商标,请问集体成员名单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答:集体商标所有权属于该集体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

根据相关规定,集体商标的注册人是集体组织,使用人是其成员,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

集体成员名单应详细列明该集体组织的全体成员名称(姓名)及地址。

问题六、集体/证明商标申请人是否必须具备检测能力? 答:《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注册人对使用该集体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集体商标注册人须按照使用管理规则的规定对商品(或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测;集体成员须接受注册人对商品(或服务)质量进行不定期检测。

但是集体商标申请人在提交商标申请时,可以不必提交其具备检测能力的证明材料(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除外)。

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规定,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

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注册人对使用该证明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问题七、我们协会想申请“花果山”集体商标,但我们发现,别人在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了“花果山”商标,那我们的商标还能核准注册吗? 答:不能核准注册。

虽然集体商标与普通商标在使用方式、注册人与使用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有所不同,但是集体商标作为商标的一种类型,仍属用于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商业标志,应遵循《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在进行在先权利检索时,要与在先注册的商标(包括普通商标在内)进行近似性比对。

因此,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构成相同或近似的普通商标和集体商标无法并存。

问题八、我在中国商标网上查询发现有人在第28类商品上申请的“安全玩具”证明商标被驳回了,请问为什么被驳回? 答:设置证明商标的目的是通过引入市场的第三方评价体系,向社会公众证明某一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

证明商标作为商标的一种类型,也应符合包括《商标法》第十一条在内的有关规定。

因此,证明商标也应该具有显著特征。

“安全玩具”是指不存在危险和危害隐患的玩具。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

符合国家标准是相关生产经营者必须达到的基本质量要求。

“安全玩具”用作证明商标仅仅表示“玩具”商品的质量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缺乏显著特征。

根据《商标法》第三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2)项、第三十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应予以驳回。

问题九、我们协会之前已经在31类新鲜水果注册了 “三星洞鲜桃”普通商标,现在又想在相同商品上将其注册为集体商标,是否可行? 答:不可行。

普通商标的注册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商标权属于注册人,注册人既可以自己使用该注册商标,也可以许可他人使用。

集体商标与普通商标在使用方式,注册人和使用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有所区别。

如普通商标注册人可以依意愿许可任何其他主体使用,集体商标的使用人只能是该集体组织的成员,且其商品或服务应达到使用管理规则中确定的品质标准。

同时,集体商标作为商标的一种类型,也应遵循《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因此,即使是同一申请人,也不可以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两种不同类型的相同或近似商标。


上海知识产权保护“一件事”服务平台介绍


上海推出知识产权保护“一件事”服务平台,优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窗口—— 知识产权是激励创新的重要保障,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抓手。

今年以来,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出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领域集成创新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优化综合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窗口,取得新成效。

上海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持续高标准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积极营造与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相适应的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环境。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芮文彪在不久前举行的“保护知识产权营造一流营商环境”主题新闻发布会上表示。

精准施策 企业受益 近期出台的《实施方案》,围绕强化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和制度建设、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促进知识产权有效运用、优化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深化知识产权政务服务数字化转型、加大知识产权宣传力度等部署重点任务。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一方面,《实施方案》推出全链条改革举措,涵盖6个方面35项具体措施,整合各方资源,提升服务能级;另一方面,《实施方案》紧贴企业现实需求,在数据知识产权试点、电商领域纠纷快速处理、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科创板拟上市企业一站式服务等方面落实相关举措,解决企业“痛点”。

“强化数字赋能知识产权治理,全面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一件事’集成服务改革”是《实施方案》提出的具体要求。

今年以来,上海推出知识产权保护“一件事”集成服务平台,系统集成74个服务事项,让创新主体对各类知识产权事务触手可及。

及时获得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是企业的现实需求。

为落实《实施方案》持续完善维权援助“全市一张网”的要求,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持续推进维权援助工作站建设。

目前,上海市已建成维权援助工作站25家,维权援助工作分中心1家,覆盖市、区、园区三级,进一步织密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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